德國奧丁格釀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丁格公司)始建于1731年,其生產(chǎn)的Oettinger品牌啤酒德國銷量第一,而深圳市永盛泰商貿(mào)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盛泰公司)是Oettinger啤酒的中國獨家總代理商,從公司成立之日即在中國市場銷售Oettinger啤酒,并通過展會、期刊廣告、網(wǎng)絡銷售等方式進行市場推廣。
自然人許某埔購得永盛泰公司銷售的一款Oettinger啤酒,并就其啤酒易拉罐于2012年7月31日向中國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申請外觀設計專利,該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于2013年2月13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1230357758.2。隨后,許某埔于2013年4月24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訴永盛泰公司、福建好又多百貨商業(yè)廣場有限公司侵害其外觀設計專利權。
2013年5月17日,深圳市精英專利事務所受永盛泰公司的委托,以不符合專利法第23條第1款為由,對上述外觀設計專利提出無效,并提交了如下證據(jù):證據(jù)1--《2009年春季全國糖煙酒商品交易會會刊》(2009);證據(jù)2--《食品工業(yè)科技》特刊《食品招商代理指南》(2010);證據(jù)3--《東方購物》(2012年6月)期刊;證據(jù)4至證據(jù)9--永盛泰公司與奧丁格公司簽訂的《進口及銷售協(xié)議書》、奧丁格公司出具的《授權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及《進口食品標簽備案憑條》等。請求人隨后在2013年6月7日補充了陳述意見及證據(jù)10--深圳市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請求人認為:首先,證據(jù)1、證據(jù)2和證據(jù)3均公開了啤酒易拉罐產(chǎn)品,該產(chǎn)品的外觀設計與涉案外觀設計實質相同;其次,證據(jù)4至證據(jù)9證明了永盛泰公司在涉案專利的申請日之前已經(jīng)進口并公開銷售采用涉案專利外觀設計的產(chǎn)品;再次,證據(jù)10證明了涉案外觀設計產(chǎn)品在其申請日已經(jīng)在京東網(wǎng)公開,故而,涉案外觀設計專利屬于現(xiàn)有設計,不符合專利法第23條第1款的規(guī)定,應宣告無效。
專利復審委會員于2013年11月15日進行口頭審理,并在2013年12月13日作出審查決定,認為涉案專利與證據(jù)2公開的產(chǎn)品設計屬于實質相同的外觀設計,不符合專利法第23條第1款的規(guī)定,宣告其專利權全部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