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請注冊“老煙斗”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認定與在先引證商標“佬頭煙斗OLDSTERPIPE”“老煙斗仕”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浙江省杭州市日月明鞋業(yè)有限公司(下稱日月明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維持了商評委的駁回復審決定。
第7476810號商標“老煙斗 oldpipe”由日月明公司于2009年6月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25類嬰兒全套衣等商品上。
針對日月明公司的商標注冊申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為,其與在先引證商標第3338548號“佬頭煙斗OLDSTERPIPE”、第4058526號“老煙斗仕”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據此作出了駁回注冊申請的決定。日月明公司不服駁回決定,向商評委提出了復審申請,其認為申請商標與兩引證商標區(qū)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另外,二者在商品類別上存在區(qū)別,故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在全部申請類別上的注冊。在商評委作出駁回復審決定后,日月明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據悉,“佬頭煙斗OLDSTERPIPE”由廣東省深圳市佬頭煙斗貿易有限公司于2002年10月提出注冊申請,2004年6月獲得商標專用權,核準使用在第25類服裝、內衣等商品上。“老煙斗仕”由浙江省自然人胡永弟于2004年5月提出注冊申請,2007年12月獲得商標專用權,核準使用在第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
法院審理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佬頭煙斗OLDSTERPIPE”顯著部分均為“煙斗”,根據公眾認讀習慣,兩者在文字和呼叫方面已構成近似,對于商品的類似性,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嬰兒全套衣與兩引證商標核準使用的服裝等商品在功能、用途上較為接近,其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都存在重合,易造成公眾混淆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兩引證商標已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的注冊不應予以核準。
針對一審結果,日月明公司表示目前正在準備提起上訴。(楊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