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80多年歷史的全球知名酒店品牌與新興地方同名酒店品牌的不期而遇,引發(fā)了酒店行業(yè)一場“半島”之爭:設立于廣東省東莞市的常平半島酒店認為其申請注冊的“常平半島酒店CP Peninsula Hotel”商標(下稱被異議商標)系由其獨創(chuàng)設計,應被依法核準注冊;半島酒店集團的下屬企業(yè)半島知識產權有限公司則認為該商標系對其在先注冊的“半島”和“Peninsula”等系列商標的摹仿、抄襲,不應被核準注冊。
歷經商標異議、異議復審及行政訴訟,該案日前一審有果,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維持了對被異議商標在住所(旅館、供膳寄宿處)、飯店等服務上的注冊予以撤銷的裁定。
商標近似引發(fā)紛爭
據(jù)悉,2004年6月,常平半島酒店提出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43類住所(旅館、供膳寄宿處)、飯店、餐館、酒吧等服務上。初審公告期內,半島知識產權有限公司提出異議,但未獲支持。隨后,半島知識產權有限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提出異議復審。
半島知識產權有限公司認為,被異議商標與其引證的3件在先確權的同類別“半島”及“The Peninsula”等相關商標,在發(fā)音、書寫和內涵等要素上構成相同或近似,已構成近似商標。
在商標異議復審階段,爭議焦點為被異議商標與3件引證商標是否構成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從而違反了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
商評委審理認為,被異議商標與3件引證商標構成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并據(jù)此作出對被異議商標在住所(旅館、供膳寄宿處)、飯店等復審服務上不予核準注冊的裁定。
一審維持撤銷裁定
常平半島酒店不服商評委裁定,提起行政訴訟。其訴稱,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明顯不同,足以讓普通消費者區(qū)分;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時,引證商標并非知名商標或馳名商標,并且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具有很強的地域性,其注冊不會誤導消費者。
經審理,一審法院判定被異議商標分別與3件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并據(jù)此判決維持商評委作出的相關裁定。
針對該案,有知識產權專家表示,該案中被異議商標極易使普通消費者誤認為其系為引證商標系列商標之一,誤認為常平半島酒店為半島知識產權有限公司在常平地區(qū)開設的連鎖酒店或特許加盟酒店,從而導致混淆誤認。同時,半島知識產權有限公司的商標商號一致,經過其長期使用和宣傳,在住宿、餐飲酒店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常平半島酒店應知曉其在先商標商號及其知名度。
該人士還表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fā)展以及市場主體對于商標等知識產權重視程度的日益加大,商標與商標之間出現(xiàn)相同或近似的情況在所難免,但是在選擇商標注冊及商號登記時要避免搭便車的嫌疑,以免遭遇不必要的權利糾紛,甚至使辛苦培育的品牌因為相關商標權利的糾紛而付之東流。
半島酒店一審勝訴“半島”之爭
發(fā)布時間:2013年07月02日 發(fā)布人:精英集團 閱讀數(shù):9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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