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政府(下稱石獅市政府)接連起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皆因廈門煙草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廈門煙草公司)注冊的“石獅”商標(下稱被異議商標)。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一中院)對石獅市政府起訴的8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商評委作出的相關商標異議復審裁定均被判決撤銷,并被判令就“石獅”商標異議復審請求重新作出裁定。
據了解,8件被異議商標均由廈門卷煙廠于2004年2月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1類、第16類和第21類等商品上。2007年廈門卷煙廠變更企業(yè)名稱為廈門煙草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2009年12月,商標局就石獅市政府針對被異議商標在法定異議期內提出的異議申請,均作出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的裁定。
石獅市政府不服,向商評委提出異議復審申請。其認為石獅市作為行政區(qū)域名稱已遠遠超過其本身的含義。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易使一般消費者認定被異議商標標識的產品來源于石獅市政府,損害石獅市政府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并極有可能傷害石獅市人民的樸素情感,具有不良影響。
商評委審理認為,“石獅”之“石頭獅子”含義強于其行政區(qū)劃名稱。因此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石獅市政府隨后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就“石獅”二字的其他含義而言,雖然可以把“石獅”理解為“石頭的獅子”,但現有證據尚無法證明“石頭的獅子”之含義強于其地名含義。同時,詞匯“石獅”亦不等同于詞匯“石獅子”,在慣常用語中,“石獅子”特指中國習俗中置于門前用于辟邪、顯貴,具有鮮明文化寓意的石雕獅子,而在其他場合下的石頭的獅子并非其指代之物,其也不具有指代行政區(qū)劃“石獅市”的地名含義。“石獅”二字可作多種含義解釋,且其指代特定事物“石獅子”的含義并不強于其地名含義。被異議商標并未構成法律規(guī)定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可以注冊的但書條款。因此法院判決撤銷商評委的商標異議復審裁定,并要求商評委就“石獅”商標異議復審請求重新作出裁定。
據悉,商評委已就該一審結果提起上訴。
“石頭的獅子”站不住腳
發(fā)布時間:2012年07月24日 發(fā)布人:精英集團 閱讀數:34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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