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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guī)

關于授予歐洲專利的公約(歐洲專利公約)

發(fā)布時間:2011年02月12日   發(fā)布人:精英集團   閱讀數:3750 次

 (公約全文、實施細則全文、集中化議定書及收費規(guī)定一九七九年五月)

                 前言
  本版包括歐洲專利公約、按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作為本公約組成部份的實施細則和集中化議定書,以及收費規(guī)定。
  根據歐洲專利組織行政委員會依本公約第三十三條第一段所作的決定迄今為止進行的修改,在本段中已予考慮。
  上述修改涉及下列各條款:
  歐洲專利公約部份: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歐洲專利局官方公報第1/79號第3頁)。
  實施細則部份:
  第二條第六款;第六條第一款;
  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第三十一條第三款;
  第三十六條第一、第二款;
  第三十七條新第二款之二、第三款;
  第三十八條第四款;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第四十四條第五款;第四十六條第一款;
  第五十一條第四款;第五十六條第二款;
  第五十八條第五款;新第六十一條第二款;
  新第六十二條第二款;
  第九十條,德文本第一款(c)項;
  第九十二條,第一款(f)項和(h)項;
  第九十四條,第二款;新第九十五條第二款;
  第一百0一條第四款;第一百零四條;
  新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新第一百0四條第三款;
  第一百0六條,第一款(a)項,新第二款之二;第四款;
 ?。W洲專利局官方公報第1/78號12頁及下頁)
  新第一百0六條第二款;
  第八十五條,第一款(法文本);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c)項(英文本及法文本);
  第三十二條第二款(a)項;
  第三十五條第六款;
 ?。W洲專利局官方公報第1/79號第5、第6頁)
  收費規(guī)定部份:
  第五條第一款(d)項;
  第六條第二款;
 ?。W洲專利局官方公報第5/78號,第299頁)
  為了供內部和公眾使用,歐洲專利局曾出版用英、德、法三種語言寫的三個文件版本。上述三種版本都可以憑信。
                              歐洲專利局
                             一九七九年五月
             關于授予歐洲專利的公約
             ?。W洲專利公約)
     ?。ǎ保梗罚衬辏保霸拢等崭鶕W洲專利組織行政委員會
        ?。保梗罚改辏保苍拢玻比諞Q定的修訂本)
                 目錄
緒言
第一編 一般的和組織機構的規(guī)定
 第一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一條 授予專利的歐洲法律
  第二條 歐洲專利
  第三條 地域的效力
  第四條 歐洲專利組織
 第二章 歐洲專利組織
  第五條 法律地位
  第六條 所在地
  第七條 歐洲專利局的支局
  第八條 特權和豁免權
  第九條 責任
 第三章 歐洲專利局
  第十條 領導
  第十一條 高級職員的任命
  第十二條 公職的義務
  第十三條 本組織與歐洲專利局職員之間的爭議
  第十四條 歐洲專利局的語言
  第十五條 履行程序的各部門
  第十六條 受理處
  第十七條 檢索部
  第十八條 審查部
  第十九條 異議部
  第二十條 法律部
  第二十一條 申訴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擴大申訴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委員會成員的獨立性
  第二十四條 回避和異議
  第二十五條 技術意見
 第四章 行政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委員組成
  第二十七條 主席
  第二十八條 執(zhí)委會
  第二十九條 會議
  第三十條 觀察員的出席
  第三十一條 行政委員會使用的語言
  第三十二條 人員、房屋和設備
  第三十三條 在某些情況下行政委員會的權限
  第三十四條 表決權
  第三十五條 表決規(guī)則
  第三十六條 選票比例
 第五章 財務規(guī)定
  第三十七條 花費的負擔
  第三十八條 本組織自己的收入
  第三十九條 締約國關于歐洲專利年費應繳的款項
  第四十條 收費和交款等級--特別會費
  第四十一條 預付款
  第四十二條 預算
  第四十三條 開支的授權
  第四十四條 未能預見的支出的撥款
  第四十五條 會計年度
  第四十六條 預算的準備和通過
  第四十七條 臨時預算
  第四十八條 預算的執(zhí)行
  第四十九條 帳目的審計
  第五十條 財務條例
  第五十一條 收費規(guī)則
第二編 專利實體法
 第一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五十二條 可以取得專利的發(fā)明
  第五十三條 不能取得專利的發(fā)明
  第五十四條 新穎性
  第五十五條 無損害的公開
  第五十六條 創(chuàng)造性
  第五十七條 產業(yè)上的應用
 第二章 有權申請取得歐洲專利的人--發(fā)明人的記載
  第五十八條 有權提出歐洲專利申請
  第五十九條 多數申請人
  第六十條 取得歐洲專利的權利
  第六十一條 無權取得歐洲專利的人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
  第六十二條 發(fā)明人的記載權
 第三章 歐洲專利及歐洲專利申請的效力
  第六十三條 歐洲專利權的期限
  第六十四條 歐洲專利授予的權利
  第六十五條 歐洲專利說明書的譯文
  第六十六條 歐洲專利申請和本國的申請相等
  第六十七條 公布后的歐洲專利申請授予的權利
  第六十八條 撤銷歐洲專利的效力
  第六十九條 保護的范圍
  第七十條 歐洲專利申請或歐洲專利說明書的正式文本
 第四章 歐洲專利申請作為產權的客體
  第七十一條 權利的轉移和構成
  第七十二條 轉讓
  第七十三條 契約性許可
  第七十四條 適用的法律
第三編 歐洲專利申請
 第一章 歐洲專利申請的提出和條件
  第七十五條 歐洲專利申請的提出
  第七十六條 歐洲專利分案申請
  第七十七條 歐洲專利申請的轉遞
  第七十八條 對歐洲專利申請的要求
  第七十九條 對締約國的指定
  第八十條 申請日
  第八十一條 發(fā)明人的指明
  第八十二條 發(fā)明的單一性
  第八十三條 發(fā)明的公開
  第八十四條 權利要求書
  第八十五條 文摘
  第八十六條 歐洲專利申請的年費
 第二章 優(yōu)先權
  第八十七條 優(yōu)先權
  第八十八條 要求優(yōu)先權
  第八十九條 優(yōu)先權的效力
第四編 審批程序
  第九十條 申請時的審查
  第九十一條 形式審查
  第九十二條 作出歐洲專利的檢索報告
  第九十三條 歐洲專利申請的公布
  第九十四條 請求審查
  第九十五條 可以提出審查請求的期限的延長
  第九十六條 歐洲專利申請的審查
  第九十七條 駁回申請或授予專利
  第九十八條 歐洲專利說明書的公布
第五編 異議程序
  第九十九條 異議
  第一百條 異議的理由
  第一百零一條 對異議的審查
  第一百零二條 歐洲專利的撤銷或維持
  第一百零三條 歐洲專利新說明書的公布
  第一百零四條 費用
  第一百零五條 推定侵權人的參予
第六編 申訴程序
  第一百零六條 可以申訴的決定
  第一百零七條 有權提出申訴和參加程序的人申訴
  第一百零八條 申訴的期限和形式
  第一百零九條 中間修改
  第一百一十條 對申訴的審查
  第一百一十一條 關于申訴的決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 擴大委員會的決定或意見
第七編 共同性條款
 第一章 程序方面的共同性條款
  第一百一十三條 決定的依據
  第一百一十四條 歐洲專利局自行審查
  第一百一十五條 第三者的意見
  第一百一十六條 口頭聽審程序
  第一百一十七條 取證
  第一百一十八條 歐洲專利申請或歐洲專利的統(tǒng)一性
  第一百一十九條 通知
  第一百二十條 期限
  第一百二十一條 歐洲專利申請的繼續(xù)審理
  第一百二十二條 寬限
  第一百二十三條 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條 關于國家專利申請的情報
  第一百二十五條 一般性原則的參照
  第一百二十六條 財政義務的終止
 第二章 向公眾或官方機構提供情報
  第一百二十七條 歐洲專利登記簿
  第一百二十八條 案卷的查閱
  第一百二十九條 定期出版物
  第一百三十條 情報交流
  第一百三十一條 行政的與法律的合作
  第一百三十二條 交換出版物
 第三章 代理
  第一百三十三條 關于代理的一般原則
  第一百三十四條 專業(yè)代理人
第八編 對國家法的影響
 第一章 轉換為國家專利申請
  第一百三十五條 國家程序申請請求
  第一百三十六條 請求的提交及轉送
  第一百三十七條 轉換的形式要求
 第二章 撤銷和在先權
  第一百三十八條 撤銷原因
  第一百三十九條 先日權或同日權
 第三章 對國家法的其它影響
  第一百四十條 國家的實用新型和實用證書
  第一百四十一條 歐洲專利年費
第九編 特別協(xié)定
  第一百四十二條 單一專利
  第一百四十三條 歐洲專利局的專門機構
  第一百四十四條 駐在專利機構的代表
  第一百四十五條 行政委員會的特別委員會
  第一百四十六條 執(zhí)行特別任務用的支付
  第一百四十七條 單一專利年費的支付
  第一百四十八條 歐洲專利申請作為產權的客體
  第一百四十九條 共同指定
第十編 依照專利合作條約規(guī)定的國際申請
  第一百五十條 專利合作條約的國際申請
  第一百五十一條 歐洲專利局作為受理局
  第一百五十二條 國際申請的提交和轉送
  第一百五十三條 歐洲專利局作為指定局
  第一百五十四條 歐洲專利局作為國際檢索單位
  第一百五十五條 歐洲專利局作為國際初步審查單位
  第一百五十六條 歐洲專利局作為選定局
  第一百五十七條 國際檢索報告
  第一百五十八條 國際申請的公布及歐洲專利局提交
第十一編 過渡性條款
  第一百五十九條 過渡時期的行政委員會
  第一百六十條 過渡時期職員的任命
  第一百六十一條 第一個會計年度
  第一百六十二條 逐步擴大歐洲專利局的工作范圍
  第一百六十三條 過渡時期的專業(yè)代理人
第十二編 最終條款
  第一百六十四條 實施細則與議定書
  第一百六十五條 簽字--批準書
  第一百六十六條 加入
  第一百六十七條 保留
  第一百六十八條 適用的地域
  第一百六十九條 生效
  第一百七十條 首次會費
  第一百七十一條 公約有效期
  第一百七十二條 修訂
  第一百七十三條 關于締約國之間的爭議
  第一百七十四條 退出
  第一百七十五條 已獲得權利的保留
  第一百七十六條 已終止為公約成員國的財政權利和義務
  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約的語言
  第一百七十八條 轉送與通知
                 緒言
  締約各國,
  希望加強歐洲各國之間關于發(fā)明保護的合作;
  希望用單一的專程授予程序并且制定管理這樣授予的專利的某些標準規(guī)則,在這些國家獲得這樣的保護;
  希望為了達到上述目的,締結一項建立歐洲專利組織的公約,成為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簽訂、最后在1967年7月14日修改的保護工業(yè)產權公約第十九條所稱的特別議定和6月19日簽訂的專利合作條約第四十五條第一款所稱的區(qū)域性專利條約;
議定如下:
第一編 一般的組織機構的規(guī)定
第一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一條 授予專利的歐洲法律
  本公約制定了各締約國共同遵守的授予發(fā)明專利的法律制度。
  第二條 歐洲專利
 ?。ǎ保└鶕竟s授予的專利稱為歐洲專利。
 ?。ǎ玻┤绻竟s沒有另外的規(guī)定,在授予的歐洲專利有效的各締約國中,歐洲專利與該締約國授予的本國專利具有同樣的效力并受到同樣的約束。
  第三條 地域的效力
  申請人可以請求授予對一個或數個在締約國有效的歐洲專利。
  第四條 歐洲專利組織
  (1)根據本公約建立歐洲專利組織(以下簡稱本組織),在行政和財務方面享有自主權。
 ?。ǎ玻┙M織的機構如下:
    歐洲專利局;
    行政委員會;
 ?。ǎ常┍窘M織的任務是授予歐洲專利。這一任務由歐洲專利局在行政委員會的監(jiān)督下予以執(zhí)行。
第二章 歐洲專利組織

  第五條 法律地位
 ?。ǎ保┍窘M織具有法律資格。
  (2)在每一締約國內,本組織享有按各國本國法法人享有的最廣泛的法律能力,尤其是可以取得或處分動產和不動產,并且可以成為訴訟的一方當事人。
 ?。ǎ常W洲專利局局長代表本組織。
  第六條 所在地
 ?。ǎ保┍窘M織設在慕尼黑,其分局設在海牙。
  第七條 歐洲專利局的支局
  為了情報和聯系的目的,根據行政委員會的決定,經有關締約國或工業(yè)產權方面政府間組織的同意。歐洲專利局需要時可以在締約國和上述組織內設立支局。
  第八條 特權和豁免權
  本公約附件中關于特權和豁免權的議定書應規(guī)定本組織,行政委員會的委員、歐洲專利局的職員,以及議定書中所規(guī)定的參加本組織工作的其他人員,在每個締約國領域內,均享有履行其職務所必要的特權和豁免權。
  第九條 責任
  (1)本組織應負的契約性責任依照有關契約所適用的法律的規(guī)定。
 ?。ǎ玻┯捎谠诮M織或由于歐洲專利局的職員在履行其職責時所造成損失,本組織應負的契約性責任應依照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法律的規(guī)定。如果損失系由海牙分局或支局或其職員所造成,則應適用海牙分局或該支局所在的締約國的法律。
 ?。ǎ常W洲專利局職員對本組織所承擔的個人責任應在其服務條例或雇傭條件中規(guī)定。
 ?。ǎ矗┯袡嘟鉀Q第一、二款中所指的爭端的法院為:
  a)關于第一款所指的爭端,除當事人所訂立的契約指定另一國家的法院外,為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有權管轄的法院;
 ?。猓╆P于第二款所指的爭端,或者為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有權管轄法院,或者為分局或支局所在國有權管轄的法院。
第三章 歐洲專利局

  第十條 領導
 ?。ǎ保W洲專利局由局長領導,局長就該局的活動向行政委員會負責。
 ?。ǎ玻榇四康模珠L應特別具有下列的職責和權力:
 ?。幔榱吮WC歐洲專利局的工作的進行,局長應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頒發(fā)內部行政指令及公布公眾指南;
 ?。猓┰诒竟s沒有這方面的規(guī)定的限度內,局長應分別規(guī)定在慕尼黑歐洲專利局和海牙分局履行的行為;
  c)局長可以向行政委員會提出修改本公約的建議以及屬于行政委員會權限范圍內的一般性條例或決定的建議;
 ?。洌┚珠L應制訂并執(zhí)行預算以及任何修改預算或增補預算;
 ?。澹┚珠L應每年向行政委員會提交一份工作報告;
 ?。妫┚珠L對人員應行使監(jiān)督權;
 ?。纾┏谑粭l有規(guī)定外,局長應任命職員并決定其晉升;
 ?。瑁┚珠L對第十一條所述的人員以外的職員應行使懲戒權,對第十一條的第二、三款所述的職員可以向行政委員會建議給予紀律處分;
 ?。椋┚珠L可以將其職責和權力委托他人行使。
 ?。ǎ常┚珠L由數名副局長協(xié)助。如局長不在或不能分身時,一名副局長應按照行政委員會規(guī)定的程序代行其職務。
  第十一條 高級職員的任命
 ?。ǎ保W洲專利局局長由行政委員會決定任命。
  (2)各副局長由行政委員會與局長商議后決定任命。
 ?。ǎ常┥暝V委員會及擴大申訴委員會的成員,包括主席在內,根據歐洲專利局局長的提名,由行政委員會決定任命。上述人員、行政委員會在與歐洲專利局局長商議,可以決定再次任命。
 ?。ǎ矗┬姓瘑T會對本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述的職員應行使懲戒權。
  第十二條 公職的義務
  歐洲專利局的職員,即使在離職以后,也不應泄漏或利用屬于職業(yè)秘密性質的情報。
  第十三條 本組織與歐洲專利局職員之間的爭議
 ?。ǎ保W洲專利局職員和以前職員或其繼承人在與歐洲專利組織發(fā)生爭議時,可以按照國際勞工組織行政法庭規(guī)約的規(guī)定,在長期雇員的服務條例、退休金條例或其他職員的任職條件所定的限制和條件下,向國際勞工組織行政法庭申訴。
 ?。ǎ玻┲挥性谟嘘P人員按照情況,根據服務條例、退休金條例或任職條件已經采用了所有可能條件,已經采取了可能的方式,進行申訴而未能解決時,其申訴方可受理。
  第十四條 歐洲專利局的語言
 ?。ǎ保W洲專利局的正式語言為英語、法語和德語。提出歐洲專利申請必須使用其中一種語言。
 ?。ǎ玻┳匀蝗嘶蚍ㄈ嗽谝杂⒄Z、法語、德語,或其他語言為正式語言的締約國的領域內有住所或主營業(yè)所的,以及該國國民居住于國外的,可以使用該國的正式語言提出歐洲專利申請,但必須在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交一份使用歐洲專利局任何一種正式語言的譯文,在歐洲專利局的全部程序中,該譯文可以修改以符合申請的原文。
 ?。ǎ常┨岢鰵W洲專利申請或有第二款所述的情形,歐洲專利申請譯文所使用的歐洲專利局的正式語言、在歐洲專利局關于該申請或由此而授予的專利的全部程序中,除實施細則中另有規(guī)定外,應作為程序的語言而予以使用。
  (4)第二款所述的人員也可以使用締約國的正式語言提出必須在一定期限內提出的文件。但必須在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交使用程序中所用的語言的譯文。在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情況下,也可以提交使用歐洲專利局另外一種正式語言的譯文。
 ?。ǎ担┤绻麡嫵蓺W洲專利申請的文件以外的任何文件沒有使用本公約規(guī)定的語言,或本公約所要求的譯文沒有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提交,該文件視為沒有收到。
 ?。ǎ叮W洲專利申請公布時應使用程序中所用的語言。
  (7)歐洲專利的說明書公布時應使用程序中所用的語言,但是其中請求權項應有歐洲專利局其他兩種正式語言的譯文。
  (8)下列刊物應使用歐洲專利局的三種正式語言出版:
 ?。幔W洲專利通報;
  b)歐洲專利局官方公報;
 ?。悖┰跉W洲專利登記簿上登記時,應使用歐洲專利局的三種正式語言。如有疑問,以程序中所用的語言所作的登記為準。
  第十五條 履行程序的各部門
  為履行本公約規(guī)定的各項程序,歐洲專利局應設立下列各部門:
  a)受理處;
 ?。猓z索部;
  c)審查部;
 ?。洌┊愖h部;
 ?。澹┓刹?;
 ?。妫┥暝V委員會;
  g)擴大申訴委員會。
  第十六條 受理處
  受理處設在海牙分局,負責申請的審查,以及直到申請人提出審查請求,或根據第九十六條第一款申請人表示希望繼續(xù)其申請的程序之前,對每一歐洲專利申請的形式上的要求進行審查。此外,還負責公布歐洲專利申請及歐洲檢索報告。
  第十七條 檢索部
  檢索部設在海牙分局,負責撰寫歐洲檢索報告。
  第十八條 審查部
 ?。ǎ保彶椴孔允芾硖幫V关撠煏r起負責對每一歐洲專利申請進行審查。
 ?。ǎ玻┟恳粚彶椴繎扇夹g審查員組成,但在最后決定前的審查通常應由一名審查員進行??陬^程序應在審查部本身進行。如果審查部認為決定的性質需要,應擴大該部增加一名法律審查員。在票數相等時,審查部主席的投票起決定性作用。
  第十九條 異議
 ?。ǎ保┊愖h部負責對歐洲專利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
 ?。ǎ玻┟恳划愖h部應由三名技術審查員組成。其中至少應有兩名審查員未參加過授予與異議有關的專利的程序。參加過授予該歐洲專利程序的審查員不得擔任主席。在異議作出最終決定之前,異議部可以委托其一名成員對該異議進行審查??陬^程序應在異議部本身進行。如果異議部認為決定的性質需要,應擴大該部,增加一名未參加過授予該專利程序的法律審查員。在票數相等時,異議部主席的投票起決定性作用。
  第二十條 法律部
 ?。ǎ保┓刹控撠煂W洲專利登記簿上的登記以及對職業(yè)性代理人名冊上的登記和注銷作出決定。
 ?。ǎ玻┓刹康臎Q定應由一名法律人員作出。
  第二十一條 申訴委員會
 ?。ǎ保┥暝V委員會負責對受理處、審查部、異議部和法律部所作決定提出的申訴進行審查。
  (2)如系對受理處或法律部的決定提出申訴,申訴委員會應由三名法律人員組成。
 ?。ǎ常┤缦祵彶椴康臎Q定提出申訴,申訴委員會應由下列人員組成:
 ?。幔┤缭摏Q定涉及駁回一項歐洲專利申請或者授予一項歐洲專利,并且該決定系由不足四名成員組成的審查部所作出的,兩名技術人員和一名法律人員;
 ?。猓┤缭摏Q定系由四名成員組成的審查部所作出;或者申訴委員會認為申訴的性質需要時,三名技術人員和兩名法律人員;
  c)在所有其它案件情況下,三名法律人員。
 ?。ǎ矗┤缦祵Ξ愖h部的決定提出申訴,申訴委員會應由下列人員組成:
 ?。幔┤缭摏Q定系由三名成員組成的異議部所作出時,兩名技術人員和一名法律人員;
  b)如該決定系由四名成員組成的異議部所作出時,或者申訴委員會認為申訴的性質需要時,三名技術人員和兩名法律人員。
  第二十二條 擴大申訴委員會
 ?。ǎ保U大申訴委員會負責:
 ?。幔ι暝V委員會提交的法律問題作出決定;
 ?。猓W洲專利局局長按照第一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的條件提交的法律問題提出意見。
 ?。ǎ玻┰谧鞒鰶Q定或提出意見時,擴大申訴委員會應由五名法律人員和兩名技術人員組成,并由其中一名法律人員擔任主席。
  第二十三條 委員會成立的獨立性
  (1)擴大申訴委員會和申訴委員會的成員任期五年,在此期間不得撤銷其職務。但是如果有特別重要的理由需要撤職,而且行政委員會根據擴大申訴委員會的提議已經作出決定的,則屬例外。
 ?。ǎ玻┪瘑T會成員不得同時為受理處、審查部、異議部或法律部的成員。
 ?。ǎ常┪瘑T會的成員在作出其決定時不受任何命令的約束,只應遵守本公約的規(guī)定。
  (4)申訴委員會和擴大申訴委員會的程序細則應根據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予以制定,但應經行政委員會的批準。
  第二十四條 回避和異議
 ?。ǎ保┥暝V委員會和擴大申訴委員會的成員如果與申訴有個人利害關系,或以前曾作為當事人一方的代理人而與案件有牽連或曾參與申訴中的案件的決定的,不得參與申訴案件的處理。
 ?。ǎ玻┤绻捎诘谝豢钏龅脑蛑?,或由于任何其他原因,申訴委員會或擴大申訴委員會的成員認為自己不應參與申訴案件的處理時,應通知委員會。
 ?。ǎ常┥暝V委員會或擴大申訴委員會的成員由于有第一款所述的原因之一,或者被懷疑不公正時,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對該成員提出異議。如果一方當事人知道有可以提起異議的原因而仍采取程序步驟,不得提出異議。異議不得基于委員會成員的國籍問題。
 ?。ǎ矗┰诘诙罨虻谌钏龅那闆r下,申訴委員會和擴大申訴委員會應在沒有有關成員參加的情況下作出決定。為了作出該項決定,被提出異議的成員應由其修補者替代。
  第二十五條 技術意見
  根據一國審查侵權或撤銷訴訟的主管法院的請求,歐洲專利局在收取適當的費用后,應對成為訴訟原因的歐洲專利提出技術意見。審查部應負責發(fā)表該項意見。第四章 行政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委員組成
 ?。ǎ保┬姓瘑T會應由各締約國的代表和修補代表組成。每一締約國都有權向行政委員會指派一名代表和一名候補代表。
 ?。ǎ玻┬姓瘑T會的成員可以在其議事規(guī)則的限制范圍內,由顧問或專利協(xié)助。
  第二十七條 主席
 ?。ǎ保┬姓瘑T會應從各締約國的代表和候補代表中選舉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主席不能履行其職務時,當然由副主席替代。
 ?。ǎ玻┲飨c副主席的任期為三年。任期可以續(xù)任。
  第二十八條 執(zhí)委會
  (1)在締約國至少有八國時,行政委員會可以設立由其中五個成員組成的執(zhí)委會。
  (2)行政委員會的主席與副主席為執(zhí)委會的當然成員,其他三名成員由執(zhí)政委員會選舉。
 ?。ǎ常┬姓瘑T會選舉的成員的任期為三年。該任期不得續(xù)展。
  (4)執(zhí)委會執(zhí)行行政委員會根據議事規(guī)則的規(guī)定交付的任務。
  第二十九條 會議
  (1)行政委員會的會議由主席召集。
 ?。ǎ玻W洲專利局局長應參加行政委員會的討論。
 ?。ǎ常┬姓瘑T會每年舉行一次例會。此外,在主席的提議或有三分之一的締約國要求時,也舉行會議。
 ?。ǎ矗┬姓瘑T會的討論應根據議程并按照議事規(guī)則的規(guī)定進行。
 ?。ǎ担┡R時議程應包含任何締約國根據議事規(guī)則要求列入的任何問題。
  第三十條 觀察員的出席
 ?。ǎ保└鶕W洲專利組織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間將要締結的一項協(xié)定的規(guī)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應有代表參加行政委員會的會議。
 ?。ǎ玻┢渌撚袌?zhí)行專利領域的國際程序的政府間組織,如果與本組織訂有協(xié)定,根據該協(xié)定的規(guī)定應有代表參加行政委員會的會議。
 ?。ǎ常┢渌g和非政府間國際組織進行的活動與本組織有關的,可以受到行政委員會的邀請作出安排,在討論共同關心的問題時,派代表參加行政委員會的會議。
  第三十一條 行使委員會使用的語言
  第三十二條 人員、房屋和設備
  歐洲專利應提供行政委員會及所設立的機構為履行其職責所必需的人員,房屋和設備交其使用。
 ?。ǖ谌l略)
  第三十三條 在某些情況下行政委員會的權限
 ?。ǎ保┬姓瘑T會有權修改本公約的以下規(guī)定:
  a)本公約規(guī)定的期限,這一點只有在符合第九十五條規(guī)定的條件時,才適用于第九十四條所規(guī)定的期限。
 ?。猓嵤┘殑t。
  (2)依照本公約的規(guī)定,行政委員會有權通過或修改:
  a)財務條例;
  b)長期職員的服務條例和歐洲專利局其它職員的雇傭條件,上述長期職員和其它職員的工資表以及任何補貼的性質和授予的規(guī)定;
  c)退休金條例以及工資增加時現有退休金的相應增加;
  d)收費規(guī)則;
  e)行政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
 ?。ǎ常┍M管有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行政委員會有權決定,根據統(tǒng)計,在某幾類案件審查部只由一名技術審查員擔任。該項決定可以廢除。
 ?。ǎ矗┬姓瘑T會有權授權歐洲專利局局長進行談判,在委員會同意的情況下,代表歐洲專利組織與國家、政府間組織、以及由于與這樣的組織的協(xié)定而建立的文獻中心締結協(xié)定。
  第三十四條 表決權
  (1)在行政委員會中只有締約國才有表決的權利。
  (2)除第三十六條另有規(guī)定外,每一締約國應有一票表決權。
  第三十五條 表決規(guī)則
 ?。ǎ保┏说诙钜?guī)定的決定以外,行政委員會作出決定應有派代表出席參加表決的締約國的簡單多數票。
 ?。ǎ玻┬姓瘑T會根據第七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二款和第四款、第四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第一百六十條第一款第二句、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七條和第一百七十二條有權作出的決定,需要有派代表出席和參加表決的締約國的四分之一的多數票。
  (3)棄權不應認為投票。
  第三十六條 選票比例
 ?。ǎ保╆P于收費規(guī)定的通過或修改,以及在締約國的會費因預算變動而增加時,關于本組織預算的通過和修正預算或補充預算的通過,各締約國在第一次投票每一國家各投一票后,不問投票結果如何,可以要求立即進行第二次投票。按第二款的規(guī)定計算各國所得的票數。決定由第二次投票的結果確定。
 ?。ǎ玻┰诘诙瓮镀睍r,每一締約國所得票數按下列方式計算:
 ?。幔┟恳痪喖s國按第四十條第三款和第四款規(guī)定所分攤的特別會費等級的百分數乘以締約國的數目,然后除以五;
 ?。猓⑦@樣計算出的數字四舍五入化成高一位的整數;這個數字另外再加上五票;
 ?。悖┻@個數字再加上五票;
 ?。洌┑魏尉喖s國所得的票數不得超過三十。
第五章 財務規(guī)定

  第三十七條 花費的負擔
  本組織的費用由以下款項負擔支付:
 ?。幔┍窘M織自己的收費;
 ?。猓└骶喖s國就自己征收的歐洲專利續(xù)展費應繳納的款項;
 ?。悖┍匾獣r締約國繳納的特別會費;
 ?。洌┰谶m用的情況下,第一百四十六條所規(guī)定的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組織自己的收入
  本組織自己的收入包括本公約規(guī)定的收費及其它各種性質的收入。
  第三十九條 締約國關于歐洲專利年費應繳的款項
 ?。ǎ保┟恳痪喖s國應將在其本國征收的歐洲專利的每筆年費按行政委員會規(guī)定的一定比例向本組織繳納款項;這一比例不得超過75%,對各締約國應該統(tǒng)一。但是,如果與這一比例相應的數額低于行政委員會規(guī)定的統(tǒng)一最低數額,則該締約國應向本組織繳納該最低數額。
 ?。ǎ玻┟恳痪喖s國應將行政委員會認為對確定繳款數額必要的情報提供給本組織。
 ?。ǎ常┻@些款項的繳納日期由行政委員會規(guī)定。
 ?。ǎ矗┤绻趹U日期款項沒有完全繳齊,締約國自應繳日期起應支付未繳納數額的利息。
  第四十條 收費和繳款等級--特別會費
 ?。ǎ保┰跊Q定第三十八條所述的收費數額和第三十九條所述的比例時,其標準是保證各該收入足以使本組織的預算達到平衡。
 ?。ǎ玻┑?,如果本組織按照第一款規(guī)定的條件不能實現預算的平衡時,各締約國應向本組織繳納特別會費,其數額應由行政委員會就有關會計年度予以決定。
 ?。ǎ常Q定每一締約國繳納的特別會費應根據本公約生效前倒數第二年內提出的專利申請總數,計算方式如下:
  a)按在該締約國所提出的專利申請數的比例的一半;
 ?。猓┌丛谠搰凶∷驙I業(yè)所的自然人或法人向其他締約國所提出的專利申請次數最高比例的一半。
  然而,專利申請數超過二萬五千件的各締約國,其應繳的會費數額應一并計算,并應按各該國專利申請總數的比例制定新的等級。
  (4)如果締約國的會費等級不能按第三款的規(guī)定確定,行政委員會在征得該締約國同意后,應決定其會費等級。
 ?。ǎ担┑谌艞l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規(guī)定適用于特別會費。
 ?。ǎ叮┨貏e會費應附帶利息予以償還,其利率對所有締約國一樣。只要有可能在預算中安排償還,就應償還。這樣安排的償還數額應按上述第三款和第四款所述的等級在各締約國間分配。
  (7)對某一會計年度的特別會費應在以后會計年度這樣的特別會費全部或部分進行償還以前全部都還清。
  第四十一條 預付款
 ?。ǎ保獨W洲專利局局長的要求,締約國應在行政委員會規(guī)定的金額范圍內向本組織預付應繳納款項和特別會費。這些預付款應按締約國在有關會計年度應繳納的數額的比例分攤。
 ?。ǎ玻┑谌艞l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規(guī)定準用于預付款。
  第四十二條 預算
  (1)本組織的收入和支出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結算的內容,并且應在預算中表明。必要時,可以制定修改預算或補充預算。
 ?。ǎ玻╊A算應做到收支平衡。
 ?。ǎ常╊A算應按照財務條例規(guī)定的計算單位制定。
  第四十三條 開支的授權
 ?。ǎ保┤绻攧諚l例中沒有相反的規(guī)定,預算中列入的開支是在一個會計年度期間的授權。
 ?。ǎ玻┰谪攧諚l例規(guī)定的條件下,除了與人員開支有關的撥款以外,任何撥款在會計年度結束時尚未使用的可以轉入下一會計年度,但不得超過下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時。
 ?。ǎ常芸顟粗С龅念愋秃湍康姆謩e列在不同科目之下,必要時還可根據財務條例進一步細分。
  第四十四條 未能預見的支出的撥款
 ?。ǎ保┍窘M織的預算中可以包括未能預見的支出的撥款。
 ?。ǎ玻┍窘M織使用這些撥款應事先取得行政委員會的批準。
  第四十五條 會計年度
  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開始,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
  第四十六條 預算的準備和通過
 ?。ǎ保W洲專利局局長應將預算草案送交行政委員會審查,不得遲于財務條例規(guī)定的日期。
 ?。ǎ玻╊A算和任何修改預算或補充預算都應經行政委員會通過。
  第四十七條 臨時預算
 ?。ǎ保┤绻跁嬆甓乳_始時,預算尚未經行政委員會通過,各項花費可以根據財務條例的規(guī)定,在每月的基礎上按預算科目或其他項目在上一會計年度預算撥款的十二分之一的限度內開支,但歐洲專利局局長這樣獲得的撥款不得超過預算草規(guī)規(guī)定的十二分之一。
 ?。ǎ玻┰谧袷氐谝豢钜?guī)定的其它條件的情況下,行政委員會可以批準超過撥款十二分之一的開支。
 ?。ǎ常┑谌邨l(b)項所述的款項作為臨時辦法,應按照根據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于預算草案涉及年度的前一年確定的條件,繼續(xù)繳納。
  (4)作為臨時辦法,締約國應按照第四十條第三款和第四款所述的等級,每月繳納特別會費,以保證上述第一、二款得以實行。第三十九條第四款準用于上述會費。
  第四十八條 預算的執(zhí)行
 ?。ǎ保W洲專利局局長在分配的撥款限制之內,自行負責執(zhí)行預算和任何修改預算或補充預算。
  (2)在預算以內,歐洲專利局局長可以在財務條例規(guī)定的限制和條件下,對各科或項目之間的資金進行調整。
  第四十九條 賬目的審計
  (1)本組織的收支賬目和資產負債表應由行政委員會指定的完全獨立的審計師審計。審計師的任期為五年,可以續(xù)展或延長任期。
  (2)帳目的審計應基于憑據,必要時應當場進行。審計應查明所有收入已經收到,所有支出都是合法和正當的,并且財務管理健全。審計師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后寫出報告。
 ?。ǎ常W洲專利局局長每年應向行政委員會提交上一屆會計年度的預算項目,本組織的資產負債表和審計師的報告。
 ?。ǎ矗┬姓瘑T會應批準每年帳目和審計師的報告,并發(fā)給歐洲專利局局長解除執(zhí)行預算責任的證明。
  第五十條 財務條例
  財務條例特別應規(guī)定:
 ?。幔┲贫ê蛨?zhí)行預算的方式以及帳目的提出和審計方式;
  b)締約國向本組織提供,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款項和會費以及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的預付款的方法和程序;
  c)關于會計員和出納員的職責的規(guī)則以及對于官員的監(jiān)督辦法;
 ?。洌┑谌艞l、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利息;
 ?。澹┯捎诘谝话偎氖鶙l的規(guī)定而應繳納會費的計算方法;
  f)應由行政委員會建立的預算和財務委員會的組成及其職責。
  第五十一條 收費規(guī)則
  收費規(guī)則特別應規(guī)定收費的數額及其支付方式。
第二編 專利實體法
第一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五十二條 可以取得專利的發(fā)明
 ?。ǎ保τ谌魏斡袆?chuàng)造性并且能在工業(yè)中應用的新發(fā)明,授予歐洲專利。
  (2)下列各項尤其不應認為是第一款所稱的發(fā)明:
 ?。幔┌l(fā)現科學理論和數學方法;
 ?。猓┟缹W創(chuàng)作;
 ?。悖﹫?zhí)行智力行為、進行比賽游戲或經營業(yè)務的計劃、規(guī)則和方法,以及計算機程序;
 ?。洌┣閳蟮奶峁?。
 ?。ǎ常┑诙畹囊?guī)定只有在歐洲專利申請或歐洲專利涉及該項規(guī)定所述的主題或活動的限度內,才排除上述主題或活動取得專利的條件。
 ?。ǎ矗θ梭w或動物體用外科或治療方法以及在人體及動物體上實行的診斷方法,不應認為屬于第一款所稱的能在工業(yè)中上應用的發(fā)明。這一規(guī)定不適用于為使用上述方法所用的產品,尤其是物質或合成。
  第五十三條 不能取得專利的發(fā)明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歐洲專利:
 ?。幔┌l(fā)明的公布和利用違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假如發(fā)明的利用并不僅僅因為某些締約國的法律或法規(guī)禁止利用,而被認為違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話;
 ?。猓┲参锘騽游锲贩N或者實質上是生產動植物的生物學方法。本規(guī)定不適用于微生物學的方法以及用該方法獲得的產品。
  第五十四條 新穎性
  (1)不屬于現有技術的發(fā)明應認為是新發(fā)明。
 ?。ǎ玻┈F有技術應認為包括在歐洲專利申請日前,依書面或口頭敘述的方式,依使用或任何其他方法使公眾能獲得的東西。
 ?。ǎ常┮酝?,已經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的內容,如其申請日是在第二款所述的申請日以前,而該申請按第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是在該日或該日之后才公布的,也應認為包括在現有技術內。
 ?。ǎ矗┑谌畹囊?guī)定只有在后一申請指定的締約國同時也是已公布的在先申請的指定國時,才適用。
 ?。ǎ担┑谝豢钪恋谒目畹囊?guī)定不排除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述方法使用的包括在現有技術內的物質或合成物的取得專利的可能性,假如該款所說的任何方法使用該物質或合成物不包括在現有技術內的話。
  第五十五條 無損害的公開
  (1)在適用第五十四條時,發(fā)明的公開如果不是早于歐洲專利申請前六個月,并且是下列情形的直接或間接的結果的,不應予以考慮。
 ?。幔┯捎趯ι暾埲嘶蚱浞缮系那笆置黠@的濫用;
 ?。猓┯捎谏暾埲嘶蚱浞缮系那笆忠呀浽冢保梗玻改辏保痹拢玻踩赵诎屠韬炗喌?、最后在1972年11月30日修改的國際展覽會公約所規(guī)定的官方或官方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其發(fā)明。
 ?。ǎ玻┰诘谝豢睿猓╉椀那闆r下,只有申請人在提出歐洲專利申請時聲明其發(fā)明已這樣展出過,并在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期間內以及按照其規(guī)定的提交證明文件第一款才應適用。
  第五十六條 創(chuàng)造性
  如果考慮到現有技術,一項發(fā)明對于本專業(yè)技術人員不是顯而易見的,應認為具有創(chuàng)造性發(fā)明。如果現有技術也包括第五十四條第三款所稱的文件,這些文件在評定有無創(chuàng)造性時不應予考慮。
  第五十七條 產業(yè)上的應用
  能在各種產業(yè)、包括農業(yè)中創(chuàng)造或使用的發(fā)明,應認為能在產業(yè)上應用。
第二章 有權申請并取得歐洲專利的人--發(fā)明人的記載

  第五十八條 有權提出歐洲專利申請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以及按照準據法相當于法人的任何團體,都可提出歐洲專利申請。
  第五十九條 多數申請人
  一項歐洲專利申請也可以由兩名或兩名以上指定不同締約國的申請人提出。
  第六十條 取得歐洲專利的權利
 ?。ǎ保┤〉脷W洲專利的權利屬于發(fā)明人或其權利繼承人。如發(fā)明人為雇員,取得歐洲專利的權利根據雇員主要受雇的國家的法律予以決定;如果雇員主要受雇的國家不能確定,適用的法律應該是該雇員所屬的雇主企業(yè)所在國的法律。
 ?。ǎ玻┤绻麅扇嘶騼扇艘陨匣ゲ幌嚓P地作出了一項發(fā)明,取得歐洲專利的權利屬于提出具有最早申請日的歐洲專利申請的人。但是,只有這第一個申請已經根據第九十三條予以公布,而且只對這個已經公布的申請所指定的締約國有效,這個規(guī)定才應適用。
 ?。ǎ常┰跉W洲專利局的處理程序中,申請人視為有權行使取得歐洲專利的權利。
  第六十一條 無權取得歐洲權力的人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
 ?。ǎ保┤绻豁椬詈鬀Q定確認為申請人以外的,第六十條第一款所述的某人有權取得歐洲專利,則以尚未授予歐洲專利為條件,此人可以在決定確定后的三個月內,歐洲專利申請所指定的,作出或承認該決定,或根據作為本公約附件的關于承認的議定書對該決定應予承認的締約國內: 
 ?。幔┐嫔暾埲?,作為自己的申請繼續(xù)進行專利申請程序;
 ?。猓ν话l(fā)明提出新的歐洲專利申請;或
 ?。悖┮篑g回該申請。
 ?。ǎ玻┑谄呤鶙l第一款的規(guī)定準用于按第一款提出的新申請。
 ?。ǎ常嵤┑谝豢钜?guī)定所應遵循的程序,適用于按第一款規(guī)定所提出的新申請的特別條件,以及繳納申請費、檢索費和指定費的期限,都在實施細則中作了規(guī)定。
  第六十二條 發(fā)明人的記載權
  發(fā)明人有權對歐洲專利的申請人或所有人要求在歐洲專利局作為發(fā)明人予以記載。
第三章 歐洲專利及歐洲專利申請的效力

  第六十三條 歐洲專利權的期限
 ?。ǎ保W洲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自申請日起算。
 ?。ǎ玻┑谝豢畈⒉幌拗凭喖s國按照適用于本國專利的同樣條件。為了考慮影響該國的戰(zhàn)爭狀態(tài)或類似的緊急狀態(tài),而延長歐洲專利權期限的權利。
  第六十四條 歐洲專利授予的權利
 ?。ǎ保┏诙畹囊?guī)定外,自公布授予專利之日起,在對其授予專利的每一締約國內,歐洲專利對其所有人授予與該國的本國專利所授予的同樣權利。
 ?。ǎ玻┤绻麣W洲專利的主題是方法,該專利授予的保護應擴及到使用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3)對歐洲專利的任何侵權應按照各國國家法處理。
  第六十五條 歐洲專利說明書的譯文
 ?。ǎ保┤魏尉喖s國都可以規(guī)定,歐洲專利局準備授予對該國有效的一項歐洲專利或維持一項經過修改的歐洲專利時,如其正文不是用該國的一種正式語言寫成的,該專利的申請人或所有人應向該國的中央工業(yè)產權局提供一份用他選擇的一種正式語言書寫的正文譯文,或者如果該國規(guī)定使用某一種語言時,提交一份用該語言書寫的正文譯文。除非有關國家規(guī)定有更長的期限,譯文應在三個月的期限內提交,三個月的期限從第九十七條第二款(b)項,或第一百零二條第三款(b)項的期限開始時算起。
  (2)按照第一款作出規(guī)定的任何締約國都可以規(guī)定,專利申請人或所有人必須在該國規(guī)定的期限內繳納譯文的全部或部份出版費。
 ?。ǎ常┤魏尉喖s國都可以規(guī)定,不遵守按照第一款和第二款作出的規(guī)定的,歐洲專利在該國視為自始無效。
  第六十六條 歐洲專利申請和本國的申請相等
  歐洲專利申請被授予申請日的,在指定國內與本國的正規(guī)申請相等,在適用的情形還可以為歐洲專利申請要求優(yōu)先權。
  第六十七條 公布后的歐洲專利申請授予的權利
 ?。ǎ保┳园凑盏诰攀龡l公布日起,歐洲專利申請在公布的該申請所指定的締約國內,臨時授予申請人第六十四條所規(guī)定的保護。
 ?。ǎ玻┟恳痪喖s國都可以規(guī)定歐洲專利申請不授予第六十四條所規(guī)定的保護。然而,對于公布的歐洲專利申請的保護,不得低于有關國家法律對未審查的國內專利申請的強制公開所給予的保護。在任何情況下,每一締約國至少應保證:自歐洲專利申請公布之日起,在使用他人的發(fā)明的人按照其本國法應對侵犯本國專利負責的情況,申請人可以向該國使用其發(fā)明的任何人按照情況要求合理的賠償。
 ?。ǎ常┤魏我粋€不以審查程序中使用的語言作為正式語言的締約國都可以規(guī)定,只有在請求權項按照申請人的選擇用該國的一種正式語言寫成的譯文,或用該國規(guī)定使用的語言作為正式語言的締約國都可以規(guī)定,只有在請求權項按照申請人的選擇用該國的一種正式語言寫成的譯文,或用該國規(guī)定使用的一種正式語言寫成的譯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第一、二款所述的臨時保護才發(fā)生效力:
  a)該譯文按照該國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公眾已可得到;或
 ?。猓┰撟g文已送達該國使用發(fā)明的人。
 ?。ǎ矗W洲專利申請被撤回,或視為撤回,或被決定性地駁回時,上述第一、二款中所規(guī)定的歐洲專利申請的效力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同樣,歐洲專利申請對某一締約國的指定被撤回或被視為撤回時,該申請在該國的效力亦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第六十八條 撤銷歐洲專利的效力
  歐洲專利申請及根據該申請而授予的歐洲專利在其于異議程序被撤回的限度內,視為自始即不具有第六十四條和第六十七條所規(guī)定的效力。
  第六十九條 保護的范圍
  (1)歐洲專利或歐洲專利申請給予的保護范圍取決于請求權項內容,但發(fā)明說明書與附圖應用來解釋權項。
 ?。ǎ玻┰谥钡绞谟铓W洲專利的期限內為止,歐洲專利申請給予的保護范圍決定于按照第九十六條的規(guī)定公布的申請中所保含的最后提出的權項內容。但是,授予的歐洲專利或在異議程序中修改過的歐洲專利,如果保護的范圍沒有擴大,應溯及既往地決定歐洲專利申請所給予的保護?!?br/>  第七十條 歐洲專利申請或歐洲專利說明書的正式文本
 ?。ǎ保┯贸绦蛑械恼Z言撰寫的歐洲專利申請或歐洲專利說明書的文本為歐洲專利局和各締約國的任何程序中的正式文本。
 ?。ǎ玻┑诘谑臈l第二款所述的情況下,在歐洲專利局的程序中,原始的文本應成為決定歐洲專利申請或歐洲專利說明書的主題是否超過提出的申請內容的基礎。
  (3)任何締約國可以規(guī)定按本公約的規(guī)定,用本國正式語言所作的譯文。除開在撤銷訴訟用譯文的語言所寫的專利說明書或專利申請授予的保護比用程序中的語言所寫的專利說明書或專利申請授予的保護狹小以外,在該國應該為是正式文本。
 ?。ǎ矗┎捎玫谌钜?guī)定的任何締約國:
  a)必須準許專利的申請人或所有人對歐洲專利申請或歐洲專利證書提出修正譯文。該項修正譯文只有符合締約國按照第六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所規(guī)定的條件,才有法律效力。
  b)可以規(guī)定任何人正在該國善意使用一項發(fā)明或已經為使用一項發(fā)明進行了認為有效的準備,而該項使用不構成對原來譯文本的專利申請或專利的侵權的,在修正譯文本生效后,可以在其企業(yè)中或為該企業(yè)的需要繼續(xù)無償地使用該發(fā)明。
第四章 歐洲專利申請作為產權的客體

  第七十一條 權利的轉讓和構成
  歐洲專利申請可以在指定的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締約國內轉讓或產生權利。
  第七十二條 轉讓
  歐洲專利申請的轉讓應以書面形式,并由合同雙方簽字。
  第七十三條 契約性許可
  歐洲專利申請的全部或部分可以作為在指定締約國的全部或部分領土內有效的許可證的對象。
  第七十四條 適用的法律
  除本公約另有其他的規(guī)定外,作為產權客體的歐洲專利申請在每一指定締約國內應適用該國關于本國專利申請的法律,并對該國有效。
第三編 歐洲專利申請
第一章 歐洲專利申請的提出和條件

  第七十五條 歐洲專利申請的提出
  (1)歐洲專利申請可以按下列方式提出:
 ?。幔┫蚰侥岷跉W洲專利局或其海牙分局提出;或
 ?。猓┤缇喖s國的法律允許,向該國的工業(yè)產權局或該國的其他主管機構提出。
 ?。ǎ玻┑谝豢畹囊?guī)定不妨礙締約國下列法律或規(guī)章規(guī)定的適用:
 ?。幔╆P于因為發(fā)明的性質,事先未經該國主管機關的批準,不得向外國傳布的規(guī)定;或
  b)關于每一專利申請都應首先向本國機關提出,或者經事先經過批準直接向另外一機關提出的規(guī)定。
  (3)任何締約國不得規(guī)定或允許向第一款(b)項所述的機關提出歐洲專利的分案申請。
  第七十六條 歐洲專利分案申請
  (1)歐洲專利的分案申請必須直接向慕尼黑歐洲專利局或其海牙分局提出。該申請內容不得超出最初申請時的內容。在遵守這一規(guī)定的范圍內,分案申請視為在初次申請的申請日提出,并享有要求優(yōu)先權的利益。
  (2)歐洲專利的分案申請不能指定初次申請中沒有指定的締約國。
 ?。ǎ常嵤┑谝豢顟裱某绦?,分案申請應遵守的特別條件以及繳納申請費、檢索費和指定費的期限,均在實施細則中予以規(guī)定。
  第七十七條 歐洲專利申請的轉遞
 ?。ǎ保┚喖s國中央工業(yè)產權局應將向該局或向該國其它主管機關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在為了國家利益而保護發(fā)明秘密的本國法律所允許的最短期限內,轉遞給歐洲專利局。
 ?。ǎ玻└骶喖s國應采取一切適當的措施保證將根據第一款所述的法律其內容明顯不屬保密范疇的歐洲專利申請,在該申請?zhí)岢龊蟮牧鶄€星期內轉遞給歐洲專利局。
 ?。ǎ常W洲專利申請需要進一步檢查是否應加以保密的,應設立在提交后的四個月內,或者要求優(yōu)先權期的,在優(yōu)先權日起十四個月內,到達歐洲專利局。
 ?。ǎ矗W洲專利申請的主題應予以保密,不應轉遞給歐洲專利局。
 ?。ǎ担W洲專利申請?zhí)岢龊蟮氖膫€月內,或要求優(yōu)先權的,在優(yōu)先權日起十四個月內,尚未寄到歐洲專利局的,視為撤回。申請費、檢索費和指定費予以退還。
  第七十八條 對歐洲專利申請的要求
 ?。ǎ保W洲專利申請應包括下列各項:
 ?。幔┦谟铓W洲專利的請求書;
  b)發(fā)明說明書;
 ?。悖┮粋€或一個以上的權項;
 ?。洌┱f明書或權項中所述的附圖;
 ?。澹┪恼?。
 ?。ǎ玻┥暾垰W洲專利應在提出申請的一個月內繳納申請費和檢索費。
 ?。ǎ常W洲專利申請應符合實施細則所規(guī)定的條件。
  第七十九條 對締約國的指定
 ?。ǎ保┰谑谟铓W洲專利的請求書中,應指定要求獲得發(fā)明保護的一個或幾個締約國。
  (2)對締約國的指定應繳納指定費,指定費應在提出歐洲專利申請后的十二個月內,或要求優(yōu)先權的,在優(yōu)先權日起的十二個月內繳納。在后一種情況下,如果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期間到期在后,在該期間到期以前仍可繳納。
  (3)直至授予歐洲專利以前,對締約國的指定可以隨時撤回。對所有締約國的指定的撤回,視為歐洲專利申請的撤回。指定費不予退還。
  第八十條 申請日
  歐洲專利的申請日為申請人提交包括下列內容文件的日期:
 ?。幔┥暾垰W洲專利的表示;
 ?。猓┲辽僦付ㄒ粋€締約國;
  c)識別申請人的情況;
 ?。洌┯玫谑臈l第一、二款所規(guī)定的語言之一撰寫的說明書和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權項,即使說明書和權項要求不符合的其它要求。
  第八十一條 發(fā)明人的寫明
  歐洲專利申請應指明發(fā)明人。如果申請人不是發(fā)明人或不是唯一的發(fā)明人,指明中應說明取得歐洲專利的權利的來源。
  第八十二條 發(fā)明的單一性
  一份歐洲專利申請只應涉及一項發(fā)明或涉及密切聯系,構成一個總的發(fā)明概念的一組發(fā)明。
  第八十三條 發(fā)明的公開
  歐洲專利申請應對發(fā)明作出充分、清楚和完整的說明,以熟練的技術人員能夠實施為準。
  第八十四條 權利要求書
  權利要求書應確定請求保護的內容。權利要求書應清楚、簡明,并以說明書為基礎。
  第八十五條 文摘
  文摘僅作為技術情報使用。為了任何其他目的,尤其是為了解釋要求保護的范圍以及為了適用第五十四條第三款,文摘不予以考慮。
  第八十六條 歐洲專利申請的年費
 ?。ǎ保τ跉W洲專利申請應根據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向歐洲專利局繳納年費。該年費自申請日算起,從第三年開始每年繳納。
 ?。ǎ玻┤绻诘狡谌栈蛟谠撊找郧拔蠢U納年費,在到期后的六個月內繳納仍然有效,但是,應同時繳納滯納金。
 ?。ǎ常┤缥窗雌诶U納年費和滯納金,歐洲專利申請應視為撤回。只有歐洲專利局有權作出此項決定。
 ?。ǎ矗┰诠际谟铓W洲專利通知當年的年費繳納后,繳納年費的義務即將告終止。
第三章 優(yōu)先權

  第八十七條 優(yōu)先權
 ?。ǎ保┰诒Wo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締約國或對該締約國有效而正式提出發(fā)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登記,實用證書或發(fā)明人證書的申請的或其權利繼承人,就同一項發(fā)明提出歐洲專利申請時,在第一次申請?zhí)岢龊蟮氖€月期間內享有優(yōu)先權。
 ?。ǎ玻└鶕暾垏姆苫蚋鶕ū竟s在內的多邊或雙邊協(xié)定,與正規(guī)的國內申請相等的任何申請,都應認為產生優(yōu)先權。
 ?。ǎ常┱?guī)的國內申請,指任何足以確定申請日的申請,無論該申請的結果如何。
 ?。ǎ矗┡c以前第一次申請的內容相同,并且在同一國家或對同一國家提出的以后的申請,在確定優(yōu)先權時,應視為第一次申請,其條件是:在提出以后的申請時,以前的申請已經撤回、放棄或駁回,而未曾供公眾查閱、未產生過任何權利、也未曾作為要求優(yōu)先權的基礎。在這以后,以前的申請不得作為要求優(yōu)先權的基礎。
 ?。ǎ担┤绻谝淮紊暾埾翟诓皇潜Wo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締約國的國家提出時,第一至第四款的規(guī)定只有在下列范圍內才應適用:根據行政委員會公布的通告,該國依照雙邊或多邊協(xié)定,對于根據向歐洲專利局提出的第一次申請以及對于根據在締約國或對締約國提出的第一次申請,按照與巴黎公約規(guī)定相同的條件,授予相同效力的優(yōu)先權。
  第八十八條 要求優(yōu)先權
 ?。ǎ保W洲專利申請人希望利用以前申請的優(yōu)先權的,應提出優(yōu)先權的聲明以及以前申請的副本。如以前的申請未用歐洲專利局官方語言書寫,則應提出一份使用歐洲專利局一種官方語言的該申請的譯文。執(zhí)行上述規(guī)定的程序由實施細則規(guī)定。
  (2)盡管一些優(yōu)先權來自不同國家,歐洲專利申請仍可以要求多項優(yōu)先權。在適當的情況下,任何一項請求權項均可要求多項優(yōu)先權。在要求多項優(yōu)先權時,從優(yōu)先權日算起的期限從最早的優(yōu)先權日開始計算。
 ?。ǎ常W洲專利申請要求一項或多項優(yōu)先權時,優(yōu)先權只適用于歐洲專利申請中已經包括在被要求優(yōu)先權的申請中的內空。
 ?。ǎ矗┤绻髢?yōu)先權的發(fā)明的某些內容沒有列在以前申請的權項中,只要以前申請的文件總的看來明確地公開了這些內容,仍然可以給予優(yōu)先權。
  第八十九條 優(yōu)先權的效力
  在適用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十條第二款時,優(yōu)先權的效力在于其優(yōu)先權日視為歐洲專利申請的申請日。
第四編 審批程序

  第九十條 申請時的審查
 ?。ǎ保┦芾硖帉彶橄铝懈黜棧?br/> ?。幔W洲專利申請是否符合確定申請日的條件;
 ?。猓┥暾堎M和檢索費是否已按時繳納;
  c)在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況下,使用審批程序語言的歐洲專利申請譯文是否按時提交。
 ?。ǎ玻┤缟暾埲詹荒艽_定,受理處應按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給申請人改正缺陷的機會。如果缺陷不能按時改正,該申請不應作為歐洲專利申請?zhí)幚怼?br/> ?。ǎ常┤缟暾堎M和檢索費沒有按時繳納,或者有第十四條第二款的情況,使用審批程序語言的申請譯文沒有按時提交,該申請視為撤回。
  第九十一條 形式審查
 ?。ǎ保┤鐨W洲專利申請確定了申請日,并且沒有按照第九十條第三款視為撤回,受理處應審查下列各項:
 ?。幔┑谝话偃龡l第二款的要求是否已經達到;
 ?。猓┥暾埵欠穹蠈嵤┘殑t中關于實施本條規(guī)定的物質上要求;
 ?。悖┪恼欠褚呀浱峤唬?br/> ?。洌┦谟铓W洲專利的請求是否符合實施細則關于專利內容的命令規(guī)定,而且在適用的情況,本公約關于要求優(yōu)先權的要求是否已經達到;
 ?。澹┲付ㄙM是否已經繳納;
  f)發(fā)明人的姓名是否已按第八十一條的規(guī)定指明;
 ?。纾┑谄呤藯l第一款(d)項所述的附圖是否在提出申請之日業(yè)已提交。
 ?。ǎ玻┦芾硖幇l(fā)現有可以改正的缺陷時,應按照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給申請人以改正的機會。
  (3)如果在按照第一款(a)至(d)項進行審查時所發(fā)現的缺陷沒有按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改正,申請應予以駁回;在第一款(d)項所述的規(guī)定涉及優(yōu)先權的情形,該申請的優(yōu)先權應喪失。
 ?。ǎ矗┰诘谝豢睿ǎ澹╉椝龅那闆r下,如對任何指定國的指定費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繳納,對該國的指定視為撤回。
 ?。ǎ担┰诘谝豢睿ǎ妫╉椝龅那闆r下,發(fā)明人姓名的遺漏,按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除該細則規(guī)定的例外以外,沒有在提出歐洲專利申請以后的十六個月內,或者要求優(yōu)先權的,沒有在優(yōu)先權日以后的十六個月內加以改正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6)在第一款(g)項所述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在提出申請之日提交附圖,并且沒有根據實施細則采取措施予以補正,則根據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由申請人選擇;或者將提交附圖之日作為申請日,或者將申請中述及附圖部分視為刪去。
  第九十二條 作出歐洲專利檢索報告
  (1)如果一項歐洲專利申請已獲得申請日,并且該申請未曾由于第九十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視為撤回,檢索部應按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表格,在請求權項的基礎上,適當考慮說明書及附圖,作出歐洲專利檢索報告。
  (2)歐洲專利檢索報告一旦作出后,應連同引用文件的副本一起送交申請人。
  第九十三條 歐洲專利申請的公布
 ?。ǎ保W洲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后,或者如果要求優(yōu)先權的,自優(yōu)先權日起滿十八個月后,盡快公布。然而根據申請人的請求,該申請可以在上述期間屆滿之前公布。如在上述期間屆滿之前歐洲專利的授予已經生效時,該申請應與歐洲專利說明書同時公布。
 ?。ǎ玻┕紤ㄌ岢龅恼f明書和請求權項,以及提出的附圖。此外,在附件中應包括歐洲專利檢索報告和文摘,如果上述兩種文件在公布前技術準備工作完畢時業(yè)已可以的話。如果歐洲專利檢索報告和文摘未能與申請書同時公布,它們將單獨公布。
  第九十四條 請求審查
  (1)根據書面請求,歐洲專利局應審查歐洲專利申請及該申請所述的發(fā)明是否符合本公約規(guī)定的要求。
  (2)申請人可以在自歐洲專利公報提及公布歐洲專利檢索報告之日起的六個月內提出審查的請求。在審查沒有繳納之前,請求不應視為已經提出。請求不得撤回。
 ?。ǎ常┤绻诘诙钜?guī)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審查請求。歐洲專利申請應視為撤回。
  第九十五條 可以提出審查請求的延長
  (1)如果確定對歐洲專利申請不能及時進行審查,行政委員會可以延長提出審查請求的期限。
 ?。ǎ玻┤绻姓瘑T會延長上述期限,可以決定第三人有權提出審查請求,在這種情況下,行政委員會應在實施細則中確定適當的規(guī)則。
 ?。ǎ常┬姓瘑T會關于延長期限的任何決定只適用于該決定在歐洲專利局公報上宣布后提出的各項歐洲專利申請。
 ?。ǎ矗┤绻姓瘑T會延長期限,應規(guī)定措施以便盡快恢復原定的期限。
  第九十六條 歐洲專利申請的審查
 ?。ǎ保┤绻麣W洲專利的申請人在接到歐洲專利檢索報告之前提出了審查請求,歐洲專利局應在送達報告后,要求該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間內表明其是否愿意對歐洲專利申請繼續(xù)進行處理。
  (2)如果對歐洲專利申請的審查表明該申請或該申請涉及的發(fā)明不符合本公約的要求,審查部應按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要求申請人在必要時可以多次在審查部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出意見。
 ?。ǎ常┤绻暾埲藳]有及時答復按照第一款或第二款所提出的要求,申請應視為撤回。
  第九十七條 駁回申請或授予專利
 ?。ǎ保彶椴咳绻J為歐洲專利申請或該申請所述的發(fā)明不符合本公約的要求,除本公約另有規(guī)定外,應駁回申請。
 ?。ǎ玻彶椴咳绻J為歐洲專利申請和該申請所述的發(fā)明符合本公約的要求,應決定授予對指定國有效的歐洲專利,但以符合下列的條件為限:
  a)按照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條件,確定申請人同意審查部準備授予的歐洲專利的文本;
 ?。猓┰趯嵤┘殑t規(guī)定的期限內,授予專利費和印刷費已經繳納;
 ?。悖┑狡趹U納的年費和附加費已經繳納。
  (3)如果授予專利費和印刷費沒有在適當的時日繳納,申請應視為撤回。
 ?。ǎ矗┦谟铓W洲專利的決定自歐洲專利公報宣布該決定之日起發(fā)生效力。這項宣布自第二款(b)項所述的期限開始之日起至少三個月后應予刊載。
  (5)實施細則可以規(guī)定申請人可以用審批程序中所用語言以外的歐洲專利局其他兩種官方語言對審查部準備頒發(fā)的歐洲專利正文中的權項部分的譯文。在這種情況下,第四款所規(guī)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五個月。如果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沒有提交譯文,申請應視為撤回。
  第九十八條 歐洲專利說明書的公布
  歐洲專利局在宣布授予歐洲專利時,應同時出版歐洲專利說明書,其內容包括發(fā)明說明書、請求權項和附圖。
第五編 異議程序

  第九十九條 異議
  (1)在刊載授予歐洲專利之日算起的九個月內,任何人均可向歐洲專利局對所授予的專利提出異議通知。異議通知應寫成書面的,附有理由的聲明。異議費繳納以前,異議不應視為已經提出。
 ?。ǎ玻σ豁棜W洲專利的異議適用于發(fā)生效力的所有締約國。
 ?。ǎ常┘词挂豁棜W洲專利在所有指定國家已被放棄或已終止,仍可提出異議。
 ?。ǎ矗┊愖h人與專利所有人為異議程序中的當事人。
 ?。ǎ担┰谟腥颂峁┳C據、證明在一個締約國,由于一項終局判決,此人已取代前所有人而在專利登記簿上登記時,根據其請求,此人應在該國代替該專利的前所有人。盡管有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guī)定,該專利前所有人與提出請求的人不應視為共有人,除非雙方都提出這種要求。
  第一百條 異議的理由
  提出異議只能基于下述理由:
  a)歐洲專利的主題按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能獲得專利的;
 ?。猓W洲專利沒有充分清楚、完整地公布其發(fā)明以致本行業(yè)熟練技術人員不能實施發(fā)明;
  c)歐洲專利的主題超出了原來提出的申請的內容或者,如果專利是根據分案申請或者按第六十一條提出的新申請授予的,其主題超出了原來提出的在先申請的內容。
  第一百零一條 對異議的審查
 ?。ǎ保┤绻愖h是可以受理的,異議部應審查按第一百條規(guī)定的異議理由是否損害歐洲專利的維持。
 ?。ǎ玻┊愖h審查應按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進行。在審查中,異議部應要求當事人,必要時可以幾次在異議部規(guī)定的期間內,就對方提出的文件或異議部發(fā)出的通知提出書面意見。
  第一百零二條 歐洲專利的撤銷或維持
 ?。ǎ保┤绻愖h部認為第一百條所述的異議理由損害歐洲專利的維持,應撤銷該專利。
  (2)如果異議部認為第一百條所述的異議理由并不損害未經修改的歐洲專利,應駁回異議。
 ?。ǎ常┤绻愖h部認為,考慮到專利所有人在異議程序中所作的修改,專利及其所涉及的發(fā)明符合本公約的要求的,應決定維持修改后的專利,但以符合下列的條件為限:
 ?。幔┮呀涀C實,根據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專利所有人同意異議部維持該專利而準備使用的正文;
 ?。猓┰趯嵤┘殑t規(guī)定的期限內,繳納了歐洲專利新說明書的印刷費。
  (4)如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沒有繳納歐洲專利新說明書的印刷費,該專利應予以撤銷。
  (5)實施細則可以規(guī)定歐洲專利所有人用審批程序所用語言以外的歐洲專利局其他兩種語言提交修改后請求權項的譯文。如果譯文未在適當的時候提交,該專利應予以撤銷。
  第一百零三條 歐洲專利新說明書的公布
  如果歐洲專利根據一百零二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已經修改,歐洲專利局應在公布異議決定的同時公布歐洲專利新說明書。該說明書包括修改后的發(fā)明說明書、請求權項和附圖。
  第一百零四條 費用
 ?。ǎ保┊愖h程序各方當事人應承擔自己在異議程序中的費用,除非異議部或申訴委員會為了合理起見按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對口頭程序或調查證據的費用決定了不同的分攤方法。
  (2)異議部登記室應根據請求確定按分攤決定繳納的費用數額。如在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出請求,登記室規(guī)定的應繳費用數額可以由異議部加以復審并作出決定。
 ?。ǎ常W洲專利局關于確定費用數額的最后決定,為了在各締約國執(zhí)行,應與執(zhí)行地國家民事法院的最終判決同樣予以處理。對于這類決定的證明應只限于其真實性。
  第一百零五條 推定侵權人的參予
 ?。ǎ保┰趯σ豁棜W洲專利提出異議后,凡證明該專利的侵權訴訟是針對自己的第三人,在異議期限屆滿后,如果自侵權訴訟提出之日起三個月內通知參加者,可以參加異議程序。對于凡能證明已經接到專利所有人關于停止侵權要求以及已經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裁判他不是侵權的任何第三人,上項規(guī)定也應適用。
  (2)參加異議程序的通知應用書面聲明提出,而且應說明理由。該通知只有在繳納異議費后才應認為已經提出。完成上述手續(xù)后,除非實施細則另有例外規(guī)定,應作為異議處理。
第六編 申訴程序

  第一百零六條 可以申訴的決定
  (1)對受理處、審查部、異議部和法律部的決定,可以提出申訴。申訴具有中止的效力。
 ?。ǎ玻┘词箽W洲專利在所有指定國中已經放棄或已終止,對異議部的決定仍可以提出申訴。
  (3)對于一方當事人不是結束程序的決定,除非該決定允許單獨申訴,否則只有連同最后決定,才能申訴。
 ?。ǎ矗┎坏脙H就異議程序的費用分攤問題提出申請。
 ?。ǎ担┲挥性谫M用數額高于收費規(guī)則的規(guī)定時,才能對確定異議程序費用數額的決定提出申訴。
  第一百零七條 有權提出申訴和參加申訴程序的人
  參加程序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受到決定的不利影響者,可以申訴。參加程序的任何一方當事人為申訴程序的當然一方當事人。
  第一百零八條 申訴的期限和形式
  申訴必須在決定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歐洲專利局提出。只有在繳納申訴費后,申訴才應視為已經提出。在通知決定后的四個月內必須聲明說明理由。
  第一百零九條 中間修改
 ?。ǎ保┤绻鞒鰶Q定的部門認為提出的申訴理由是可以接受的,應改變其決定;但當申訴人為第三方起訴反對時,不應適用這一規(guī)定。
  (2)如果在接到聲明理由后的一個月內,申訴未能獲準,應立即將申訴轉交給申訴委員會,并對其是非不加評論。
  第一百一十條 對申訴的審查
 ?。ǎ保┤绻暝V是可接受的,申訴委員會應對該申訴可否批準進行審查。
  (2)對申訴的審查應按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進行。申訴委員會應把對方或者自己的要求通知有關當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出意見。這種通知應視需要多次進行。
  (3)如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專利申請人對第二款規(guī)定的通知不予回答,除非法律部作出關于申訴的決定,該歐洲專利申請應視為撤回。
  第一百一十一條 關于申訴的決定
  (1)在對申訴能否批準審查完畢后,申訴委員會應對申訴作出決定。申訴委員會可以依其權限就被申訴部門的決定作出處理,或者將其案件發(fā)明該部門重行審查。
 ?。ǎ玻┤绻暝V委員會將案件交回原申訴部門重審,在案情事實相同時,該部門應按照申訴委員會的決定理由進行處理。如果被申訴的決定是由受理處作的,審查部同樣應受申訴委員會的決定理由的約束。
  第一百一十二條 擴大申訴委員會的決定或意見
 ?。ǎ保榱吮WC執(zhí)法統(tǒng)一或者在發(fā)生重要法律問題時,應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幔┥暝V委員會在處理某一案件中,認為需要時,應自行或根據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將問題提交給擴大申訴委員會。如果申訴委員會駁回請求,應在其最終決定中陳述駁回的理由。
 ?。猓┊攦蓚€申訴委員會對某一問題的處理作出不同決定時,歐洲專利局局長可以將有關法律問題提交擴大申訴委員會處理。
 ?。ǎ玻┰诘谝豢睿ǎ幔╉椀那闆r下,申訴程序中的當事人應為擴大申訴委員會程序的當事人。
  (3)第一款(a)項所指擴大申訴委員會的決定,對申訴委員會關于該申訴問題的處理有約束力。
第七編 共同性條款
第一章 程序方面的共同性條款

  第一百一十三條 決定的依據
 ?。ǎ保W洲專利局只能根據有關當事人所陳述的理由或證詞作出決定。
 ?。ǎ玻W洲專利局只就申請人或專利權所有人提出的或接受的歐洲專利申請或歐洲專利的文本進行考慮并作出決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 歐洲專利局自行審查
 ?。ǎ保┰诔绦蛱幚碇?,歐洲專利局應主動對事實進行審查。這一審查不限于當事人授引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以及當事人提出的申訴。
 ?。ǎ玻W洲專利局可以不考慮有關當事人未提出的事實或未能及時提供的證據。
  第一百一十五條 第三者的意見
  (1)在歐洲專利局申請公布后,任何第三者都可就申請專利的發(fā)明是否符合授予專利權的條件發(fā)表意見。意見應以書面提出所依駁的理由。該第三者不得參與歐洲專利局的審理程序。
 ?。ǎ玻┑谝豢钏傅囊庖姂ㄖ獙@暾埲嘶驅@麢嗨腥?,他們可對該意見提出評論。
  第一百一十六條 口頭聽審程序
 ?。ǎ保┤鐨W洲專利局認為需要,或在審理程序中的任何一方提出請求時,應舉行口頭聽審程序。但歐洲專利局可以駁回由同一部門、相同當事人和同一主題案件所提出的再次口頭聽審的請求。
  (2)但在申請人提出請求后,受理處認為需要時或者預見到歐洲專利申請將被駁回時,應進行口頭聽審程序。
  (3)受理處、審查部和法律部的口頭聽審程序不應公開進行。
 ?。ǎ矗┰跉W洲專利申請公布后以及案件提到了異議部時,如進行審理程序部門對公開會否造成申請一方不公平的不利后果未作出另外決定的,申訴委員會和擴大申訴委員會的口頭聽審程序,包括作出決定在內,都應公開進行。
  第一百一十七條 取證
 ?。ǎ保┰趯彶椴俊愖h部、法律部或申訴委員會的任何申訴程序,取證的方法應包括下列幾種:
 ?。幔┞犎「鞣疥愂?;
 ?。猓┮筇峁┣閳?;
 ?。悖┨岢鑫募?br/> ?。洌┞犎∽C人陳述;
 ?。澹┞犎<乙庖姡?br/> ?。妫┱{查結果;
 ?。纾嫘穆暶?。
 ?。ǎ玻彶椴?、異議部或者申訴委員會可委托其一名成員審查上述提出的證據。
  (3)如歐洲專利局認為需要申訴一方、證人或專家口頭作證,它應當:
  a)傳訊有關人員;或者
  b)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要求有關人員所在國的主管法院接受這種證據。
 ?。ǎ矗┍粴W洲專利局傳訊的作證一方、證人或專家可要求歐洲專利局允許其居住國主管法院聽證。在接到這種請求之后,或在歐洲專利局規(guī)定傳訊期滿,被傳訊人未予回答,歐洲專利局可根據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要求主管法院聽取有關人員證詞。
 ?。ǎ担┤绻暝V一方,證人或專家向歐洲專利局作證,當歐洲專利局認為以誓詞或用具有同樣約束力的形式作證,可要求該人所居住國的主管法院再次審查在這類條件下的證詞。
 ?。ǎ叮┊敋W洲專利局要求某一主管法院聽取證詞時,可要求該法院以誓詞或具同樣約束力的形式作證,并且準許有關部門的一名成員列席聽證,通過法院或直接訊問當事人、證人或專家。
  第一百一十八條 歐洲專利申請或歐洲專利的統(tǒng)一性
  如在不同的指定國中,歐洲專利的申請人或所有人并非同樣一些人,他們在歐洲專利局申訴程序中應視為共同申請人或共有人。在申訴程序中專利申請或專利的單一性不應受到影響,尤其是專利申請或者專利說明書的文件在各指定國都應該是一致的。除非本公約另有規(guī)定應適用該規(guī)定外。
  第一百一十九條 通知
  歐洲專利局應當向有關人員送其決定傳票任何有期限規(guī)定的或依本公約其他條款規(guī)定要求送達有關人員的通知或歐洲專利局局長命令送達的通知;在特殊情況需要下,通過各締約國的中央工業(yè)產權局送達。
  第一百二十條 期限
  實施細則應有下列規(guī)定:
 ?。幔┯嬎闫谙薜姆绞郊坝捎诘谄呤鍡l第一款(b)項所指的歐洲專利局或主管機構沒有辦公接受文件或由于郵件沒有送達到歐洲專利局或這些機構所在地,或者由于郵局業(yè)務受阻停業(yè)造成混亂,可以延長這類期限。
  b)歐洲專利局可規(guī)定最長和最短的期限。
  第一百二十一條 歐洲專利申請的繼續(xù)審理
 ?。ǎ保┊敋W洲專利申請將被駁回或已被駁回,或因未在歐洲專利局規(guī)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而被視為撤回時,其法律效果不應產生,如已產生法律效果,而申請人請求對申請繼續(xù)審理時,該法律效果應予撤銷。
 ?。ǎ玻┰诮拥今g回歐洲專利申請的決定通知后兩個月內,或在接到歐洲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的通知后兩個月內,應提出繼續(xù)申請程序的書面請求。在這段期間必須完成所疏忽的行為。直至交納了繼續(xù)申請程序費為止,請求才不應視為已被提出。
 ?。ǎ常┴撠煂Ρ皇韬龅男袨樽鞒鰶Q定的部門,應對此請求作出決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 寬限
 ?。ǎ保W洲專利申請人或所有人,盡管極為注意,但未能遵守歐洲專利局所規(guī)定的期限。經申請,依本約的規(guī)定如果未能遵守期限直接導致了該歐洲專利申請或某一請求的駁回,歐洲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歐洲專利被撤銷、其他任何權利或補正機會的喪失時,應恢復其權利。
 ?。ǎ玻┱埱笕藨诜恋K遵守期限的原因消除后的兩個月內提出書面請求,必須在此階段完成其被疏忽的工作。只有在未遵守的期限屆滿一年后,此請求才能接受。在未交納年費的情況下,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期限應在一年期限內減去。
 ?。ǎ常┱埱髴f明理由并提出作為依據的事實。只有交納了恢復權利費后,請求才視為已被提出。
  (4)負責決定被疏忽行為的部門應對此請求作出決定。
  (5)本條規(guī)定不適用于本條第二款、第六十一條第三款、第七十六條第三款、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七十九條第二款、第八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九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期限。
 ?。ǎ叮┰谧缘谝豢钏傅臋嗬麊适У叫蓟謴驮摍嗬碾A段內,在指定的締約國中任何人如真誠地使用或作認真有效的準備使用已被公布的歐洲專利申請或歐洲專利主題的發(fā)明的,可以無償地在其企業(yè)或為其企業(yè)需要繼續(xù)使用該發(fā)明。
 ?。ǎ罚┍緱l不限制任何締約國對本公約規(guī)定的且該締約國主管部門應遵守的期限給予寬限的局應考慮締約國一般承認的程序法原則。
  第一百二十六條 財政義務的終止
 ?。ǎ保┍窘M織付給歐洲專利局費用的權利,自交費當年的歷年約束起的四年后取消。
 ?。ǎ玻W洲專利局向本組織歸還所付給的費用或超額付給的費用款額,自權利開始當年的歷年結束起四年后取消。
 ?。ǎ常┑谝豢詈偷诙钜?guī)定的期間,在第一款規(guī)定情況下,隨提出交費請求而中斷;在第二款規(guī)定情況下,隨提出書面償還請求而中斷。中斷期間應即重新開始起算,并最晚應自該期間最早開始起算年結束后的六年屆滿,除非在此期間進行了在執(zhí)行該權利的審判程序開始;在此情況下,期限最早應在判決生效后一年終止。第二章 向公眾或官方機構提供情報

  第一百二十七條 歐洲專利登記簿
  歐洲專利局應設置登記簿,名為歐洲專利登記簿,內容包括本公約規(guī)定應予登記的事項。在歐洲專利申請公布以前不應作任何登記。登記簿應公開供公眾查閱。
  第一百二十八條 案卷的查閱
 ?。ǎ保┯袑ι形垂嫉臍W洲專利申請的檔案,非經申請人的同意,不得供公眾查閱。
 ?。ǎ玻┤魏稳四茏C明歐洲專利申請人無權申請專利的,可在公布該申請前不經申請人的同意查閱該案卷。
 ?。ǎ常┮患职干暾埢蛞赖诹粭l第一款規(guī)定提出的一件新的歐洲專利申請公布時,任何人可在該申請公布前,不經申請人同意查閱在先申請的案卷。
  (4)在歐洲專利申請公布后,有關該申請或其以后的歐洲專利,除實施細則另有限制條件規(guī)定的,應適用該規(guī)定外,經請求可供查閱。
 ?。ǎ担W洲專利局可在歐洲專利申請公布之前,通知第三方或公布下列著錄項目:
 ?。幔W洲專利申請?zhí)枺?br/>  b)歐洲專利申請的申請日,要求優(yōu)先權的,其在先申請的日期,國家和申請?zhí)枺?br/>  c)申請人姓名;
  d)發(fā)明名稱;
 ?。澹┲付ǖ木喖s國。
  第一百二十九條 定期出版物
  歐洲專利局定期出版:
  a)歐洲專利公報,包括在歐洲專利登記簿的登記事項,以及本公約規(guī)定的公布的其它事項;
 ?。猓W洲專利局公報,登載包括歐洲專利局局長的通告和提供的一般情報資料,以及有關本公約和執(zhí)行本公約的其他各種情報資料。
  第一百三十條 情報交流
 ?。ǎ保W洲專利局,除了適用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立法的或細則的條款外,任何締約國的中央工業(yè)產權局經請求,應互相交換一切關于提交歐洲專利申請或本國申請的有用情報,以及有關上述申請及以后導致的專利審批程序的有用情報。
 ?。ǎ玻┑谝豢畹囊?guī)定應適用于歐洲專利局與下列組織根據工作協(xié)定進行的情報交流:
 ?。幔┓潜竟s成員國的中央工業(yè)產權局;
 ?。猓┮磺惺芡胸撠熓谟鑼@臍W洲間組織;
 ?。悖┡c任何其他組織。
 ?。ǎ常┮赖谝豢詈偷诙睿ǎ幔╉椇停ǎ猓╉椝M行的情報交流應不受第一百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限制。行政委員會可以決定依第二款(c)項進行情報交流不受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的限制,其條件是有關組織對歐洲專利申請公布之前交流的情報保密。
  第一百三十一條 行政的與法律的合作
 ?。ǎ保W洲專利局與締約國的法院或主管部門經請求可通過提供情報和公開供查閱的檔卷的方法相互幫助,除非本公約或各國內法對此另有規(guī)定應適用該規(guī)定外,當歐洲專利局讓法院、檢察院或各國中央工業(yè)產權局查閱檔案時,不受第一百二十八條限制規(guī)定的約束。
  (2)在收到歐洲專利局的請求信時,締約國法院或其他主管機構,應在其權限范圍內代表歐洲專利局進行必要的調查或其他法律步驟。
  第一百三十二條 交流出版物
 ?。ǎ保W洲專利局與各締約國中央工業(yè)產權局經請求,應按自己使用需要的一份或幾份免費交換各自出版物。
  (2)歐洲專利局可以締結關于交換或提供出版物的協(xié)定
第三章 代理

  第一百三十三條 關于代理的一般原則
 ?。ǎ保┏诙盍碛幸?guī)定應適用該規(guī)定外,不強迫任何人在本公約規(guī)定的程序中應由專利代理人代理。
 ?。ǎ玻┰诰喖s國中沒有住所也沒有主營業(yè)所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須由一名專業(yè)代理人代理,并通過該專業(yè)代理人進行本公約規(guī)定的各種程序。實施細則還會規(guī)定其他例外。
 ?。ǎ常┰诰喖s國中有住所或主營業(yè)所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可由一名職員代理進行本公約規(guī)定的各種程序。該職員不一定是專業(yè)代理人。但必須按實施細則規(guī)定得到認可。實施細則可以規(guī)定是否需要和在何種情況下本款所指法人的一名雇員同樣可以代表在一締約國有主營業(yè)所并與該法人有經濟聯系的其它法人。
 ?。ǎ矗嵤┘殑t還可以就共同行動各方的共同代理問題制定特別條款。
  第一百三十四條 專業(yè)代理人
 ?。ǎ保┳匀蝗嘶蚍ㄈ嗽诒竟s規(guī)定程序中的專業(yè)代理,只能由已在歐洲專利局代理人名冊上登記過的專業(yè)代理人承擔。
 ?。ǎ玻┤魏巫匀蝗朔舷铝袟l件的,可在專業(yè)代理人名冊上登記:
 ?。幔┍仨毷且粋€締約國的國民;
 ?。猓┍仨氃谝粋€締約國中有其營業(yè)所或受雇單位;
  c)必須通過歐洲資格審查考試。
 ?。ǎ常┻M行登記必須提出請求,并附有符合第二款規(guī)定條件的各種證件。
 ?。ǎ矗┰趯I(yè)代理人名冊上登記了的人應有權從事本公約所規(guī)定的一切程序。
 ?。ǎ担榱藫螌I(yè)代理人,任何人列在第一款中所稱名冊上的都有權在進行本公約規(guī)定的一締約國內設立事務所,但要遵從本公約所附的集中化議定書的規(guī)定。該締約國主管部門只能在特別情況下,適用保護國內公共治安需要的法律規(guī)定,撤銷這一權利。在采取此步驟前應與歐洲專利局局長磋商。
 ?。ǎ叮W洲專利局局長可在特定情況下批準免除第二款(a)項規(guī)定的條件。
 ?。ǎ罚┤魏我粋€締約國的從事專利事務的律師,在國內設有事務所都可象專利代理人一樣有資格在該國內以專業(yè)代理人的身份參加本公約規(guī)定的各種程序,應準用第五款的規(guī)定。
  (8)行政委員會可以作出下列規(guī)定:
 ?。幔╆P于參加歐洲資格審查考核人員所需的資格及業(yè)務水平及進行審查考核的方式;
 ?。猓╆P于建立或承認由有資格從事專業(yè)代理人組成的協(xié)會。上述人員或通過了歐洲資格審查考核,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七款所規(guī)定的人員;
  c)關于該協(xié)會行使紀律的權限或歐洲專利局對上述人員的紀律權限。
第八編 對國家法的影響
第一章 轉換為國家專利申請

  第一百三十五條 提出進行國家程序的要求
 ?。ǎ保┠骋恢付ň喖s國中央工業(yè)產權局或所有人提出請求,并在下列情況下,只有經歐洲專利申請人才應進行授予國家專利的程序:
  a)歐洲專利申請按第七十七條第五款或按第一百六十二條第四款被視為撤回;
 ?。猓┰趪曳ㄒ?guī)定的其它情況下,根據本公約規(guī)定,歐洲專利申請被駁回或被撤回,或被視為撤回,或者歐洲專利被撤回。
 ?。ǎ玻┺D換請求應在歐洲專利申請被撤回,或在接到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的通知后,或在接到駁回專利申請或撤銷歐洲專利通知后的三個月內提出。如果請求不在該期間內提出,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權利終止。
  第一百三十六條 請求的提交及轉送
 ?。ǎ保┺D換請求應向歐洲專利局提出。請求書內說明要求向哪些締約國辦理國家專利授予程序。只有交納轉換費后,該請求才視為已被提出。歐洲專利局應將請求書送給請求書指定的締約國的中央工業(yè)產權局,并附上有關該歐洲專利申請或歐洲專利的文卷副本。
 ?。ǎ玻┤欢?,如果申請人被告知該歐洲專利申請已根據第七十七條第五款的規(guī)定被視為撤回時,該請求應向該申請受理國的中央工業(yè)產權局提出,除因涉及國家安全另有規(guī)定者外,該局應將請求連同歐洲專利申請副本直接轉送申請人在請求書中指定的各締約國中央工業(yè)產權局。如果在申請日后的二十個月內,或在要求優(yōu)先權的情況下,自優(yōu)先權日起的二十個月內,此請求未被轉送,則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權利終止。
  第一百三十七條 轉換的形式要求
 ?。ǎ保└鶕谝话偃鶙l規(guī)定轉送的歐洲專利申請的形式不受與本公約規(guī)定不同的本國法形式要求,或者在本公約之外的本國法附加規(guī)定的形式要求的約束。
 ?。ǎ玻┙邮苻D送申請的任何中央工業(yè)產權局可要求申請人應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
  a)交付國家申請費;
  b)提交使用該申請國一種官方語言的歐洲專利申請原文的譯本,如申請人愿意提交已在歐洲專利局審批程序中修改過的申請文本譯本,供國家審批程序用。
第二章 撤銷和在先權

  第一百三十八條 撤銷的原因
 ?。ǎ保┏谝话偃艞l另有規(guī)定應適用該規(guī)定外,歐洲專利只能在下述情況下,按一個締約國的法律,在該締約國領土范圍內被撤銷:
 ?。幔┤缭摎W洲專利的主題不符合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的專利條件;
  b)如該歐洲專利對發(fā)明未作出足夠清楚、完整的說明,致使本技術領域的熟練技術人員不能實現;
 ?。悖┤鐨W洲專利主題超出了該專利申請?zhí)峤粫r的內容,或如果該專利在分案申請或者根據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的一件新的申請被撤予專利時,其內容超出了在先申請的范圍;
 ?。洌┤鐨W洲專利賦予的保護范圍擴大;
 ?。澹┤鐨W洲專利權所有人按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無權獲得該專利。
 ?。ǎ玻┤绻蜂N的原因只是部分地影響歐洲專利,則此撤銷只以對該專利相應的限制形式宣告。如國家法允許,可以用修改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或附圖的形式予以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 先用權或同日權
 ?。ǎ保┰谌魏沃付ň喖s國中,歐洲專利申請或歐洲專利如果先于國家專利申請或國家專利,則享有國內專利申請或國內專利一樣的先用權。
  (2)締約國的國家專利申請或國家專利如先于以該締約國為指定國的歐洲專利,則對該歐洲專利如對國家專利一樣享有先用權。
 ?。ǎ常┤我痪喖s國都可規(guī)定是否,并在什么條件下對與國家專利申請或國家專利具有相同申請日,或者有優(yōu)先權的,具有相同的優(yōu)先權日的歐洲專利申請或歐洲專利的發(fā)明同時保護。
第三章 對國家法的其他影響

  第一百四十條 國家的實用新型和實用證書
  第六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至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三十九條,適用于締約國中在法律規(guī)定實用新型和實用證書的申請和登記。
  第一百四十一條 歐洲專利年費
 ?。ǎ保W洲專利年費只在第八十六條第四款所指年份之后,才開始征收。
  (2)歐洲專利年費的支付在授予專利的公布后兩個月內到期,只要在該期限內支付了年費,就可視為有效支付。不應收任何按國家法規(guī)定的其他費。
第九編 特別協(xié)定

  第一百四十二條 單一專利
  (1)任何締約國集團,在特別協(xié)定中規(guī)定了向上述國家授予的歐洲專利在各國領土范圍內有單一專利的性質,則可規(guī)定只能共同授予這些國家歐洲專利。
 ?。ǎ玻┻m用于使用第一款所指的授權的締約國集團,準用本編的各項規(guī)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 歐洲專利局的專門機構
  (1)締約國集團可向歐洲專利局委托另外任務。
  (2)為了進行上述另外任務,可在歐洲專利局內建立對該集團國家共同的專門機構。歐洲專利局局長負責領導這些機構的工作,準同第十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guī)定。
  第一百四十四條 駐在專門機構的代表
  締約國集團可對在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款所指的專門機構中參加代表問題,作出專門規(guī)定。
  第一百四十五條 行政委員會的特別委員會
 ?。ǎ保┚喖s國集團可設置行政委員會的特別委員會,以便監(jiān)督按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款建立的各專門機構的活動。歐洲專利局應向該委員會提供完成其任務所必要的人員、場所及設備。歐洲專利局局長應向行政委員會特別委員會負責這些專門機構的工作。
  (2)特別委員會的組成、權力和職責,由締約國集團決定。
  第一百四十六條 執(zhí)行特別任務費用的支付
  如果依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給予另外任務,歐洲專利局締約國集團應負擔本組織為進行該任務所開支的費用。歐洲專利局建立各專門機構以完成上述任務時,則由締約國集團負擔這些專利機構的人員、場所和設備的費用,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三款和第四款、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 單一專利費的交付
  如果締約國集團制定了統(tǒng)一的年費標準,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所指定的百分比應按這一統(tǒng)一標準計算。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所指的最低數額,也適用于單一的專利,并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三款和第四款。
  第一百四十八條 歐洲專利申請作為產權的客體
 ?。ǎ保┏喖s國集團另有規(guī)定應適用該規(guī)定外,準用第七十四條。
  (2)締約國集團可以規(guī)定,以該集團國家為指定國家的歐洲專利申請只能在集團締約國并按照特別協(xié)定的規(guī)定,進行轉讓、抵押或以任何法律方式處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 共同指定
 ?。ǎ保┚喖s國集團可規(guī)定只能對該集團國共同指定,而且對該集團只指定一個或幾個國家的,應被視為對該集團所有國的指定。
 ?。ǎ玻┰跉W洲專利局按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作為指定局時,如申請人在其國際申請中聲明在所指定的一個或幾個集團國家取得歐洲專利時,適用本條第一款。如果申請人在其國際申請中指定一個該集團的締約國,該國本國法規(guī)定對該國的指定具有申請歐洲專利效果,同樣準用本條第一款。
第十編 依照專利合作條約規(guī)定的國際申請

  第一百五十條 專利合作條約的申請
 ?。ǎ保@献鳁l約(1970年6月19日),下稱合作條約,應按本規(guī)定實施。 
 ?。ǎ玻┌凑蘸献鳁l約提出的國際申請,可以成為歐洲專利局申請程序的對象。在上述程序中,合作條約的規(guī)定及作為補充規(guī)定的本公約規(guī)定,均應適用。在發(fā)生抵觸時,以合作條約的規(guī)定為準。尤其是對于國際申請,按本公約第九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提出請求審查期限不應在合作條約第二十二條或第三十九條所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前滿期。
 ?。ǎ常┊敋W洲專利局作為國際申請的指定局或選定局時,該國際申請應被視為歐洲專利申請。
 ?。ǎ矗┤绫竟s提及參照合作條約時,也應包括參照合作條約的實施細則。
  第一百五十一條 歐洲專利局作為受理局
 ?。ǎ保┊斏暾埲耸菂⒓颖竟s締約國國民或居民并且合作條約已在該國生效的,歐洲專利局即可擔任合作條約第二款第(xv)款所指的受理局。
  (2)如申請人不屬于本公約締約國國民或居民,而屬于合作條約締約國國民或居民并與本組織訂有協(xié)定的,根據合作條約的規(guī)定,歐洲專利局可作為受理局代替其所在國家的專利局。
  (3)經行政委員會事先同意,歐洲專利局對于其他任何申請人按本組織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簽訂的協(xié)定,也可充當受理局。
  第一百五十二條 國際申請的提交和轉送
 ?。ǎ保┤缟暾埲诉x擇歐洲專利局為其國際申請的受理局,應將其申請直接提交歐洲專利局,但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仍應適用。
 ?。ǎ玻┤绻ㄟ^主管的工業(yè)產權局向歐洲專利局提交國際申請,有關締約國應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證該申請及時轉送到歐洲專利局,使其能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按合作條約規(guī)定轉送國際申請。
 ?。ǎ常┨岢雒考H申請應交納轉送費,轉送費應自提出申請后的一個月內支付。
  第一百五十三條 歐洲專利局作為指定局
  (1)對于本公約締約國其在國內合作條約已生效并被指定為國際申請國家,如果申請人在該申請中通知受理局愿在上述國家獲得歐洲專利,歐洲專利局根據合作條約第二條第(xiii)款規(guī)定,應成為指定局。如果申請人在國際申請中指定一締約國,其法律規(guī)定該國的指定具有申請歐洲專利的效力。
  (2)當歐洲專利局作為指定局時,其審查部應負責作出合作條約第二十五條第二款(a)項的決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歐洲專利局作為國際檢索單位
  (1)除本組織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另行有協(xié)議適用該協(xié)議外,歐洲專利局應對合作條約第一章所指的對合作條約已經生效的一個締約國的國民或居民的申請人充當國際檢索單位。
 ?。ǎ玻┙浶姓瘑T會事先批準,歐洲專利局對于其他任何申請人,按本組織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簽訂的協(xié)議,也應充當國際檢索單位。
  (3)申訴委員會應負責裁決申請人對歐洲專利局按合作條約第十七條第三款(a)項所收附加費提出的異議。
  第一百五十五條 歐洲專利局作為國際初步審查單位
 ?。ǎ保┏窘M織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另訂有協(xié)議應適用該協(xié)議外,歐洲專利局應對合作條約第二章所指的受本章規(guī)定約束的一個締約國公民或居民的申請人充當國際初步審查單位。
 ?。ǎ玻┙浶姓瘑T會事先批準,歐洲專利局對于任何其他申請人,根據本組織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簽訂的協(xié)議,也應當充當國際初步審查單位。
 ?。ǎ常┥暝V委員會應負責裁決申請人對歐洲專利局按合作條約第三十四條第三款(a)項所收附加費提出的異議。
  第一百五十六條 歐洲專利局作為選定局
  如果申請人選定了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或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款提到的任一指定國,且該國已受該條約第二章的約束時,歐洲專利局應充當按合作條約第二條第(xiv)款所指的選定局。經行政委員會事先批準,同樣適用于申請人為非締約國或者不受該條約第二章約束的國家國民或居民,如果國際專利合作聯盟大會根據合作條約第三十一條第二款(b)項決定允許其提出國際初步審查請求的話。
  第一百五十七條 國際檢索報告
 ?。ǎ保┖献鳁l約第十八條所指的國際檢索報告或按該條約第十七條第二款(a)項所作的聲明,以及按該條約第二十一條對報告和聲明的公布,應代替歐洲檢索報告,并對其公布在歐洲專利公報上載明這樣做不應影響下列各款的規(guī)定。
  (2)除行政委員會已作出第三款所指的決定,應適用該規(guī)定外:
 ?。ǎ幔獙λ袊H申請寫出補充的歐洲檢索報告;
  (b)申請人應交納檢索費。應與合作條約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或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國家費同時繳納。如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交納檢索費,該申請應被視為撤回。
 ?。ǎ常┬姓瘑T會可以決定在什么條件下及在什么程度上:
  (a)免除補充的檢索報告;
 ?。ǎ猓p少檢索費數額。
 ?。ǎ矗┬姓瘑T會可以隨時撤銷按第三款作出的決定。
  第一百五十八條 國際申請的公布及提交歐洲專利局
 ?。ǎ保└鶕献鳁l約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公布一件以歐洲專利局為指定局的國際申請,除按第三款已作規(guī)定應適用該規(guī)定外,應代替歐洲專利申請的公布,并將該公布在歐洲專利公報中載明。但是該申請如未滿足第二款規(guī)定的條件,不應視為包括在第五十四條第三款所指的現有技術內。
 ?。ǎ玻峤粴W洲專利局一種用正式語言寫成的國際申請。申請人應向歐洲專利局交納合作條約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或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所規(guī)定的國家費。
 ?。ǎ常┤绻麌H申請是用歐洲專利局正式語言以外的其他語言寫成公布的,歐洲專利局應按照第二款提交的國際申請公布。除按照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另有規(guī)定應適用該規(guī)定外,按照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所指的臨時保護應從該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編 過渡性條款

  第一百五十九條 過渡時期的行政委員會
  (1)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所指的國家應任命其駐行政委員會的代表。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召開下,行政委員會應在不遲于本公約生效后的兩個月內召開會議,特別是為了任命歐洲專利局局長。
 ?。ǎ玻┰诒竟s生效后所任命的行政委員會每任主席任期應為四年。
  (3)在本公約生效后建立的行政委員會首屆理事會當選的兩名成員其任期應分別為五年和四年。
  第一百六十條 過渡時期職員的任命
  (1)行政委員會和歐洲專利局局長應在各自職權范圍內招聘必要的工作人員,并為此目的簽訂短期合同,直至正式通過長期工作人員聘用條例和歐洲專利局其他職員聘用條件。行政委員會可以制定招聘工作的一般性原則。
  (2)行政委員會決定過渡時期何時結束。在過渡時期內,行政委員會在與歐洲專利局局長磋商后,可任命締約國國家法院或主管機關合格的技術或法律成員作為擴大申訴委員會或者申訴委員會委員,他們被任命后仍可繼續(xù)在國家法院或主管機關工作。他們的任期可低于五年,但不得低于一年,并可連任。
  第一百六十一條 第一個會計年度
 ?。ǎ保┍窘M織的第一個會計年度應自本公約生效之日起至同年年底止。如果開始生效日是在下半年,則此會計年度應延至第二年年底。
 ?。ǎ玻┑谝粋€會計年度的預算應在本公約生效后盡快制定。直至本組織收到了按照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屬于第一個會計年度的會費時,各締約國根據行政委員會的要求并在其規(guī)定的限額內預付金額。預付金額應在預算中規(guī)定會費中扣除。預算金額按第四十條的級別標準決定。第三十九條第三款和第四款應適用于預付金。
  第一百六十二條 逐步擴大歐洲專利局的工作范圍
  (1)根據歐洲專利局局長的建議,歐洲專利申請可自行政委員會確定的日期起向歐洲專利局提交。
 ?。ǎ玻┬姓瘑T會可根據歐洲專利局局長的建議,自第一款所指的日期起,歐洲專利申請的審理工作可予限制。該種限制可涉及某些技術領域。但無論如何對歐洲專利申請可否給予申請日的審理,應即進行。
 ?。ǎ常┤绨凑盏诙钭鞒隽藳Q定,行政委員會對以后歐洲專利申請的審理不作進一步限制。
  (4)如果由于按照第二款對程序的限制使歐洲專利申請不能繼續(xù)審理,歐洲專利局應通知申請人并指出他可提出轉換請求。自接到該通知后,歐洲專利申請應被視為撤回。
  第一百六十三條 過渡時期的專業(yè)代理人
 ?。ǎ保┬姓瘑T會決定過渡時期何時結束,在過渡時期內,盡管有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任何自然人符合下列條件的,都可列入專業(yè)代理人名冊。
 ?。幔┍仨毷且痪喖s國的國民;
 ?。猓┍仨氃谝痪喖s國領土內有事務所或受聘單位;
  c)必須在其開業(yè)或受聘的締約國辦理專利事務。中央工業(yè)產權局有資格代表自然人或法人。
 ?。ǎ玻┥享椯Y格的取得應經請求,并附有中央工業(yè)產權局的證書,寫明其符合第一款規(guī)定的條件。
 ?。ǎ常┰谌魏我痪喖s國中,對第一款(c)項所指的資格不需具備特殊的專業(yè)資格的條件時,申請登記在該國中央工業(yè)產權局從事專利代理事務的人員必須已從事這項工作至少五年。但已在一締約國中央工業(yè)產權局代表法人或自然人辦理專利事務的資格并被該國按照條例規(guī)定正式承認的人員不受上述從業(yè)條件限制。中央工業(yè)產權局發(fā)給的證書應寫明申請人符合本款規(guī)定的一種條件。
  (4)歐洲專利局局長對下列情況,可批準免除提供:
 ?。幔┤缯埱笕颂岢鲎C明已以其他方式獲得了所應具備的資格時,第三款第一句的要求。
  b)在特殊情況下,第一款(a)項的要求。
 ?。ǎ担┤绻暾埲嗽冢保梗罚衬辏保霸拢等找逊系谝豢睿ǎ猓╉椗c(c)項規(guī)定的,歐洲專利局局長應免除第一款(a)項提出的要求。
  (6)其營業(yè)所或工作單位所在的一個國家,如該國在第一款所指的過渡時期期滿前不足一年或在該日期后加入本公約,可在第一款至第五款規(guī)定的條件下,在該國參加本公約生效日后的一年內,應在專業(yè)代理人名冊上登記。
  (7)過渡時期屆滿后,在不影響為執(zhí)行第一百三十四條第八款(c)項采取的紀律措施的情況下,在上述期限內已在專業(yè)代理人名冊上登記的任何人,如其符合第一款(b)項的條件都可保持其登記或者經請求重新登記。
第十二編 最終條款

  第一百六十四條 實施細則與議定書
  (1)實施細則、承認議定書、特權和豁免權議定書、集中化議定書及對第六十九條解釋權議定書,都應為本公約的組成部分。
 ?。ǎ玻┊敱竟s條款與實施細則條款規(guī)定發(fā)生抵觸時,以本公約條款規(guī)定為準。
  第一百六十五條 簽字--批準書
 ?。ǎ保┍竟s應對下列國家開放簽字至1974年4月5日截止。參加建立歐洲授予專利制度的政府間會議國或者接到該會議開會通知并提供參加會議權利的國家。
 ?。ǎ玻┍竟s應交付各參加國批準。批準書應由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政府保存。
  第一百六十六條 加入
 ?。ǎ保┍竟s應對下列國家的加入開放:
 ?。幔┑谝话倭鍡l第一款所指的國家;
 ?。猓┬姓瘑T會邀請的其他任何歐洲國家。
 ?。ǎ玻┤魏卧鴮儆诒竟s成員國,但根據第一百七十二條第四款規(guī)定了終止加入的,只要加入本公約仍可再成為本公約成員國。
 ?。ǎ常┘尤霑鴳傻乱庵韭摪罟埠蛧4妗?br/>  第一百六十七條 保留
 ?。ǎ保┟總€締約國在簽字時或者提交批準書或加入書時,僅能對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出保留。
 ?。ǎ玻┟恳粋€締約國都可對下列規(guī)定保留其權利:
 ?。幔W洲專利授予化學品、藥品或食品保護的,根據國家法適用的條款可以無效或撤銷。此項保留不應影響專利授予的化學品制造方法或用途或藥品、食品的制造方法。
 ?。猓W洲專利對于第五十三條(b)項包括的以外,農業(yè)或園藝方法授予的保護,按照國家適用的條款規(guī)定可以無效或撤銷;
 ?。悖┌催m用于國家專利的條款規(guī)定,歐洲專利有效期可低于二十年;
 ?。洌┎皇艹姓J議定書約束的。
 ?。ǎ常┮痪喖s國的任何保留,其效力在自本公約生效起的最多不超過十年。但當一締約國對第二款(a)項和(b)項采取保留時,行政委員會可對該國保留的全部或部分延長不超過五年。如果該國應最晚在十年期限屆滿前一年提出有理由的請求,使行政委員會確信該國在十年期限屆滿時不會放棄其保留。
  (4)采取保留的任何締約國,一旦情況允許,應立即撤回保留。撤回保留應書面通知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政府。該撤回在德意志聯邦政府接到通知后一個月生效。
 ?。ǎ担┌吹诙睿ǎ幔╉?、(b)項或(c)項所作的保留,應適用于在保留生效階段所提交的歐洲專利申請基礎上批準的歐洲專利。在該專利的有效期間,該保留都應有效。
  (6)在不影響第四款和第五款的規(guī)定情況下,任何保留在第三款第一句所指的期限屆滿時或當該期限延長時,在延長期結束時,都終止效力。
  第一百六十八條 適用的地域
 ?。ǎ保┟恳痪喖s國在其批準書或加入書中、或在以后任何時間向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政府發(fā)出的書面通知中,都可以聲明本公約適用于它負責的對外關系中的一個或幾個領土。授予該締約國的歐洲專利在其聲明生效時對其所屬領土也生效。
 ?。ǎ玻┑谝豢钏傅穆暶魅绻ㄔ谂鷾蕰蚣尤霑鴥?,它應與批準或加入同一天生效。如果聲明在提交批準書或加入書以后的通知中提出,該通知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政府收到之日后的六個月生效。
 ?。ǎ常┤魏尉喖s國隨時都可聲明本公約在其按第一款所作的聲明中提及的全部或部分領土中終止適用。該項聲明應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政府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第一百六十九條 生效
  (1)本公約應于六個國家在某領土內1970年的專利申請總數最少達到了18萬件提交最后一件批準書或加入書后三個月生效。
 ?。ǎ玻┍竟s生效后的任何批準書或加入書,在提交批準書或加入書后第三個月第一天生效。
  第一百七十條 首次會費
 ?。ǎ保┤魏卧诒竟s生效后批準參加本公約的國家都應向本組織交納首次會費。該會費不應歸還。
 ?。ǎ玻┦状螘M應按照在該國的批準書或加入書生效日,依第四十條第三款和第四款規(guī)定等級的,以相當于上述期前會計年度內其他締約國應交納的特別會費總額的百分之五交納。
 ?。ǎ常┰诘诙钏溉掌谇暗臅嬆甓龋绮灰筇貏e會費,該款所指的會費等級應為當事國在最后一個要求特別會費的會計年度應交納的會費等級。
  第一百七十一條 公約有效期
  本公約應無限期生效。
  第一百七十二條 修訂
 ?。ǎ保┍竟s可由締約國修訂。
 ?。ǎ玻┐髸尚姓瘑T會準備并召集。只有至少四分之三的締約國出席大會時,才構成大會有效人數。必須經過出席大會并參加投票的四分之三締約國的同意,才能通過本公約的修正本,棄權不應視為投票。
 ?。ǎ常┍竟s的修訂文本,只有在大會規(guī)定的締約國數已經在大會規(guī)定的日期提交批準書或加入書后才生效。
 ?。ǎ矗┰谛抻喌墓s文本生效后,尚未批準該修訂公約的國家,從即日起終止為本公約成員國。
  第一百七十三條 關于締約國之間的爭議
  (1)締約國之間如在解釋或執(zhí)行本公約時產生爭議,而且未能通過協(xié)商解決的,在一方當事國的要求下,應將其提交給行政委員會。行政委員會應盡力使有關國家達成協(xié)議。
  (2)如行政委員會著手處理該爭議后六個月內尚未達成此類協(xié)議,任何一方當事國可將爭議提交國際法院,尋求作出有約束力的裁決。
  第一百七十四條 退出
  任何締約國可隨時通知退出本公約。退出通知應提交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政府。退出應在接到這一通知后一年生效。
  第一百七十五條 已獲得權利的保留
  (1)一個締約國按第一百七十二條第四款或者一百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終止屬于本公約參加國時,不影響其按照本公約已經獲得的權利。
 ?。ǎ玻┤绫恢付▏K止為本公約參加國而歐洲專利尚在審理之中,該申請應繼續(xù)由歐洲專利局審理。對該國而言,正如本公約在此日期生效一樣,對該國繼續(xù)適用。
 ?。ǎ常┑诙畹囊?guī)定也適用于在該款所指的日期已在審理提出的異議或異議期限尚未屆滿的歐洲專利。
  (4)本條不影響已不終止為本公約參加國的國家按照其為參加國時本公約規(guī)定處理歐洲專利的權利。
  第一百七十六條 終止為公約成員國的財政權利和義務
  (1)按照第一百七十二條第四款或第一百七十四條規(guī)定終止為公約成員國的任何一國,本組織只在向其他國家歸還其在同一會計年度交納的特別會費的日期和條件下,才向該國歸還其按第四十條第二款向本組織交納的特別會費。
 ?。ǎ玻┘词沟谝豢钏傅膰冶竟s成員國,應繳納第三十九條所規(guī)定的關于歐洲專利在該國仍然有效,直至該國終止為本公約締約國之日所應交納年費的比例數額。
  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約的語言
 ?。ǎ保┍竟s用三種語言:德語、法語、英語撰寫,三種文本都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存檔,并具有同等效力。
 ?。ǎ玻┯贸谝豢钏敢酝獾钠渌喖s國正式語言撰寫,如行政委員會同意,則該文本應被視為正式文本。在對各文本有不同解釋時,應以第一款所指文本為準。
  第一百七十八條 文件轉送與通知
  (1)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政府準備本公約經證明的正式抄本,并應送達所有簽字國或參加國政府。
 ?。ǎ玻┑乱庵韭摪罟埠蛧畱ㄖ谝豢钏父鲊?br/>  a)任何簽字;
  b)提交任何批準書或加入書;
 ?。悖┌凑盏谝话倭邨l規(guī)定的任何保留或撤回保留;
 ?。洌┑谝话倭藯l規(guī)定收到的任何聲明或通知;
 ?。澹┍竟s生效日;
 ?。妫┌凑盏谝话倨呤臈l規(guī)定,收到的任何退出聲明及該聲明生效日期。
  (3)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政府應將本公約提交給聯合國秘書處登記備案。
  附:
         歐洲專利公約成員國和各成員國加入時間
            (截至1993年1月1日)
<pre class=precontent>
  成 員 國 加 入 時 間    成 員 國 加 入 時 間
  奧 地 利?。保梗罚鼓辏翟拢比铡 ”R 森 堡?。保梗罚纺辏保霸拢啡?br/>  比 利 時 1977年10月7日 摩 納 哥?。保梗梗蹦辏保苍拢比?br/>  丹   麥?。保梗梗澳辏痹拢比铡 『伞  √m?。保梗罚纺辏保霸拢啡?br/>  法   國?。保梗罚纺辏保霸拢啡铡∑稀√选⊙馈。保梗梗材辏痹拢比?br/>  德   國?。保梗罚纺辏保霸拢啡铡∥鳌“唷⊙馈。保梗福赌辏保霸拢比?br/>  ?!  ∨D?。保梗福赌辏保霸拢比铡∪稹  〉洹。保梗罚改辏翟拢比?br/>  愛 爾 蘭?。保梗梗材辏保苍拢比铡∪稹  ∈俊。保梗罚纺辏保霸拢啡?br/>  意 大 利?。保梗罚改辏保苍拢比铡∮ⅰ  。保梗罚纺辏保霸拢啡?br/>  列支敦士登 1977年10月7日
                         ?。ü灿嫞保穫€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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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公約實施細則
2011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