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嘀嘀無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后稱兩原告)擁有“滴滴”商標在第39類“運送乘客;運送旅客;交通信息;出租車運輸”等服務上的商標權。而兩原告發(fā)現(xiàn),一家公司未經許可,在手機應用程序、微信公眾號、網站、公司裝潢等處大量使用包含“滴滴”、“DiDi”文字的“滴滴打球管家”等標識,提供高爾夫球、搏擊、卡丁車等活動場地預定、教練課程預定及教學預約、文體培訓、舉辦體育賽事等服務。
2016年3月,這家公司甚至還將企業(yè)名稱由某信息咨詢公司直接變更為“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
兩原告認為,滴滴打球公司侵犯了其享有的“滴滴”馳名商標合法權益,故訴至北京知產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停止使用包含“滴滴”的企業(yè)名稱,并索賠300萬元。
經審理,北京知產法院認為,涉案商標“滴滴”構成已注冊馳名商標,滴滴打球公司的行為構成對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翻譯,極易使相關公眾誤認上述服務系“滴滴”商標所有人提供或與其存在許可使用、關聯(lián)企業(yè)等特定聯(lián)系,屬于“誤導公眾,致使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情形,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同時,滴滴打球公司在明知“滴滴”商標知名度的情況下,將企業(yè)更名并進行商業(yè)使用,其攀附的主觀惡意明顯,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yè)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合全案證據(jù),北京知產法院一審判令滴滴打球公司停止涉案商標侵權行為、停止使用包含“滴滴”字樣的企業(yè)名稱,并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共計70萬元。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