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料品牌“強人”和“小強人”的所有者河南小強人食業(yè)有限公司(下稱小強人公司)成立于1995年,發(fā)展至今已有近20年的歷史。然而該公司在乳酸飲料(果制品,非奶)等商品上申請注冊“強人”商標時,不成想遭遇了廣東省中山市強人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強人公司)提出的異議。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后,該案進入行政訴訟階段。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了商評委所作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的異議復審裁定。
據(jù)悉,被異議商標為第5544923號“強人”商標,由小強人公司于2006年8月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2類花生牛奶(軟飲料)、蔬菜汁(飲料)等商品上。被異議商標通過初審并公告后,強人公司引證其分別核準注冊在牛奶飲料(以牛奶為主)與可可飲料等商品上的3件“強人及圖”商標,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在商標局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后,強人公司向商評委申請復審,隨后商評委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小強人公司遂提起行政訴訟,在法院一審判決維持商評委裁定后,該案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小強人公司表示,該公司在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前已注冊有“強人及圖”商標,且該商標和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兩商標的注冊結(jié)果截然相反,表明被訴裁定與既有事實存在矛盾,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
對此,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對被異議商標是否應核準注冊進行審查,該行為不因商評委此前對在先申請注冊的“強人及圖”商標進行審查而受“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限制。同時,被異議商標和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有較強的關(guān)聯(lián),構(gòu)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綜上,二審法院判決駁回小強人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堒珂ィ?/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