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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日記”面膜難掩侵權面目

發(fā)布時間:2013年10月23日   發(fā)布人:精英集團   閱讀數:511 次

化妝品一直是大多女性消費者日常開銷的一部分。近幾年,來自中國臺灣一款名為“我的美麗日志”的面膜產品成為了不少年輕女性消費者的大愛之物。但是,目前大陸市場卻充斥著一種名為“我的美麗日記”的產品,讓不少銷費者難以分辨。對此,“我的美麗日志”商標的授權許可方統(tǒng)一(上海)保健品商貿有限公司(下稱統(tǒng)一公司)將生產侵權產品的企業(yè)推上了被告席。

 

日前,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我的美麗日記”面膜的生產商佛山市南海區(qū)里水從容化妝品廠(下稱從容化妝品廠),銷售商廣州市從容化妝品有限公司(下稱廣州從容公司)構成商標侵權,賠償經濟損失。

 

亂傍名牌引來侵權訴訟

 

統(tǒng)一公司表示,其經第7762215號“我的美麗日志”注冊商標的商標權人統(tǒng)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享有對該注冊商標的獨占使用權。

 

2012年初,統(tǒng)一公司在京東網上商城、天貓商城、拉手網以及1號店上發(fā)現有商鋪在銷售名稱為“我的美麗日記蘆薈面膜10片”“我的美麗日記紅酒補水養(yǎng)顏面膜10片”等不同種類的面膜產品。隨后,統(tǒng)一公司立即聯(lián)系公證人員對該網頁內容及商品進行了公證。統(tǒng)一公司經過比對發(fā)現,該批“山寨”面膜外觀包裝及整體與其所生產的“我的美麗日志”面膜極其相似,但是在其正面標有“韓妙”和“我的美麗日記”或“韓妙我的美麗日記”字樣,并且在該批涉嫌侵權的面膜商品的外包裝上均注明了其生產商為從容化妝品廠。

 

據了解,從容化妝品廠為個人獨資企業(yè),主要經營范圍包括生產、銷售護膚及洗發(fā)護發(fā)等化妝品等。該廠投資人周加太持有第5657495號“韓妙HANMIAO”注冊商標,而對于明明自己持有商標,卻要去“傍”統(tǒng)一公司“我的美麗日志”商標的行為,周加太毫不避諱,甚至對媒體表示:“我們作為生意人,肯定是哪一個賣點好就做哪一個。”

 

面對如此的侵權行為,統(tǒng)一公司認為從容化妝品廠主觀上具有“搭便車”的投機心理,客觀上又在各大電子商務平臺上大量銷售侵權產品,造成廣大消費者產生誤認,給自己公司的市場份額和商譽造成了較大的損害。于是,統(tǒng)一公司將從容化妝品廠、“我的美麗日記”面膜的銷售商廣州從容公司以及周加太訴至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法院,提出請求判令從容化妝品廠及廣州從容公司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等訴訟請求。

 

判令賠償數額較為罕見

 

南海法院經審理認為,從容化妝品廠在被控侵權產品上使用的“我的美麗日記”字樣的位置、大小均和統(tǒng)一公司生產的同類別商品所使用的“我的美麗日志”商標相同,二者的外觀包裝所使用的圖片、文字排版、以及宣傳語、產品功能介紹等幾乎完全一致。而且從文字字面含義理解,“日記”和“日志”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被作為同義詞所使用。

 

由于統(tǒng)一公司的“我的美麗日志”注冊商標已在化妝品行業(yè)中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從容化妝品廠的高度模仿行為會造成相關公眾產生誤認或混淆。南海法院認定從容化妝品廠在被控侵權產品上使用的“我的美麗日記”與統(tǒng)一公司的注冊商標“我的美麗日志”相似。

 

同時,南海法院認為,相比從容化妝品廠使用的“我的美麗日記”標識而言,其所持有的“韓妙”商標并不是突出使用,并且,從周加太在新聞節(jié)目中的陳述來看,其對模仿統(tǒng)一公司產品外觀包裝和使用近似標識“我的美麗日記”具有明顯的侵權主觀惡意和“搭便車”的投機心理。綜上,南海法院作出判令從容化妝品廠、廣州從容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由從容化妝品廠賠償統(tǒng)一公司經濟損失42萬元,廣州從容公司對其中2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的一審判決。

 

據了解,此案賠償數額接近法定賠償數額,在近年來佛山市類似案件當中也極為少見。

 

一審判決后,從容化妝品廠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訴。

 

上訴被駁自食侵權惡果

 

佛山中院對侵權產品進行觀察后發(fā)現,在部分被訴侵權產品的外包裝左上角,豎著印刷有“韓妙”商標與另一圖形組合,與“我的美麗日記”標識有一定、明顯的距離,“韓妙”兩字字體較小,“我的美麗日記”字體較大,明顯突出,置于外包裝正面的顯著位置;在部分產品包裝正反面,均無“韓妙”商標。此外,法院還查明周加太于20111125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韓妙我的美麗日記”商標,該商標現處于公告異議階段。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產品上突出使用“我的美麗日記”標識,該標識的字體大小、所處位置等和統(tǒng)一公司生產的同類別產品所使用的“我的美麗日志”商標基本相同,足以造成了“混淆性近似”,容易使相關消費者對該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混淆,認為該商品來源于統(tǒng)一公司或者與其相關聯(lián)。因此,被訴侵權產品上使用“我的美麗日記”與統(tǒng)一公司享有權利的“我的美麗日志”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從容化妝品廠生產、銷售涉案侵權產品,構成了對統(tǒng)一公司所持有注冊商標權的侵害。

 

同時,法院根據網站顯示的內容粗略估計,僅20128月, 1號店僅4款涉案侵權產品就銷售1.2萬余件。由此,法院認為雖不能準確計算侵權獲利,但可判定侵權獲利較大,加之統(tǒng)一公司的知名度較高以及從容化妝品廠存在明顯的主觀惡意,酌定賠償統(tǒng)一公司經濟損失42萬元并無不當。

 

綜上,佛山中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胡姝陽 黃志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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