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祖師爺賴茅酒”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認定“祖師爺賴茅酒”與“賴茅”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違反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維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
2005年1月21日,貴州中心釀酒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中心釀酒公司)在“酒(飲料)”等商品上獲準注冊“祖師爺”商標。2010年5月26日,中心釀酒公司申請注冊“祖師爺賴茅酒”商標(下稱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為“酒(飲料)”等。
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與中國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于2005年3月29日申請注冊、2007年11月14日予以初步審定公告的“賴茅”商標(下稱引證商標)相比,二者顯著部分文字構成、含義無明顯區(qū)別,構成近似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申請商標予以駁回。
中心釀酒公司訴稱:申請商標由中心釀酒公司獨創(chuàng),具有特別的含義和極強的顯著性,其顯著部分已經獲得商標專用權,與引證商標存在本質的區(qū)別,兩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
北京一中院認為:申請商標由“祖師爺賴茅酒”組成,引證商標則為“賴茅”,申請商標完整包含了引證商標。從申請商標的含義來看,祖師爺具有修飾性含義,用以形容水平高、資歷深等,賴茅酒則是被修飾的部分,申請商標有“賴茅酒”的鼻祖、宗師之意。有鑒于此,若申請商標和引證商標共同使用在酒類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引證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lián)系。中心釀酒公司稱申請商標中的“祖師爺”系其在先注冊的商標,并以此認為申請商標亦應獲準注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據(jù)此,法院判決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被訴決定。(胡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