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哈爾濱佳裕調(diào)味品有限公司(下稱佳裕公司)將上海鮮迪調(diào)味品食品有限公司(下稱上海鮮迪公司)、江蘇鮮迪食品有限公司(下稱江蘇鮮迪公司)訴至法庭,其訴稱兩被告共同生產(chǎn)、制造、銷售的雞精調(diào)味產(chǎn)品上使用的“家豪樂”標識,屬于惡意模仿該公司在先注冊的“家家樂牌”商標,侵犯了其商標權。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據(jù)了解,佳裕公司于1987年申請注冊了第306081號圖文商標“家家樂牌”,2007年該商標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0類調(diào)味粉商品上。而江蘇鮮迪公司在2011年申請注冊了第10049616號“家豪樂”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0類調(diào)味品類商品上。
佳裕公司認為,兩商標雖然字體不同,但外形十分近似,足以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另外,兩商標均指定使用在第30類調(diào)味品商品上,已經(jīng)構成了同類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對此上海鮮迪公司該案代理人表示,“家豪樂”商標從2008年就開始使用,但之前該公司使用的是“家家樂”文字標識,因佳裕公司起訴侵權,后才改用“家豪樂”商標。
上海鮮迪公司方認為,商標改動后“家豪樂”與“家家樂”在外觀和認讀上存在巨大差異,共存市場不會引起混淆。另外,佳裕公司的銷售情況并沒有延伸到南方來,也拿不出在上海銷售的證據(jù),“家家樂牌”商標并非馳名商標或著名商標,無法證明其享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因此兩商標并存并不影響到現(xiàn)有的市場格局,亦不會對佳裕公司商標的使用造成沖擊和損失。
對于上海鮮迪公司商標更改的情況,佳裕公司表示認可,但同時指出雖然將“家家樂”改為“家豪樂”,但產(chǎn)品在整個包裝和外觀上并無改變。作為同樣生產(chǎn)銷售調(diào)味品的企業(yè),鮮迪公司應該對“家家樂”商標的使用情況有所知曉,故意使用與之近似的商標,具有傍名牌的惡意。
該案目前尚在進一步審理中。(楊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