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考古學家、紅山文化古玉C形龍的發(fā)現(xiàn)者孫守道因病去世,生前合作者劉淑娟未經其遺屬同意將其研究成果共同署名出版,因此被告上法庭。日前,這起案件經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劉淑娟的出版行為侵犯了孫守道及其繼承人的合法權利。
著名考古學家遺稿被出版
遼寧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名譽所長、遼寧文物鑒定委員會副主任孫守道2004年因病去世。生前,孫守道致力于紅山文化的研究,并與其同事、遼寧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副研究員劉淑娟一道,對出土的紅山文化玉器進行了專門的研究。通過對這些玉器的鑒定、測量、命名等工作,形成了大量關于紅山文化的研究成果。
據(jù)了解,孫守道生前即希望將紅山文化發(fā)揚光大,讓更多的人得以了解。為此,他將研究成果匯編成為文字,與劉淑娟一道創(chuàng)作完成了《紅山文化玉器新品鑒定與探索》(初擬稿),“以便紅山玉文化走向世界”,甚至為將來要出版的這本書寫好了序言。然而,壯志未酬,孫守道因病去世。
孫守道去世后,劉淑娟認為發(fā)揚紅山玉文化是自己義不容辭的責任。2007年,劉淑娟把她與孫守道生前合作創(chuàng)作的紅山玉文化研究文章整理、修訂后,定名為《紅山文化玉器新品新鑒》,委托吉林文史出版社進行了出版,并把孫守道列為第一作者,自己列為第二作者。此書后來通過位于北京的文物出版社讀者服務部對外銷售。
可是,劉淑娟的這一出版行為因未事前征詢孫守道妻子、子女的意見,由此引發(fā)了雙方之間的爭議。2012年5月,孫守道的妻子、子女等三人共同委托律師將劉淑娟起訴至北京東城法院,認為劉淑娟、吉林文史出版社和文物出版社讀者服務部等三被告在未獲得孫守道繼承人許可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涉案圖書的出版、發(fā)行及銷售行為,侵犯了孫守道或由其繼承人依法可行使的發(fā)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fā)行權和獲得報酬權。訴請法院判令:文史出版社停止出版、發(fā)行、銷售涉案圖書;劉淑娟和文史出版社連帶賠償50萬元經濟損失、精神損失10萬元,并公開賠禮道歉;文物出版社讀者服務部停止銷售涉案圖書。
被告認為合作作品未侵權
劉淑娟的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麗平告訴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從劉淑娟提供的證據(jù)可以看出,作為紅山玉文化研究的權威專家,出版《紅山文化玉器新品新鑒》一書一直是孫守道的愿望,劉淑娟的行為其實是幫助完成了孫守道的遺愿。
張麗平說,從內容上看,《紅山文化玉器新品新鑒》屬于內容無法分割的作品,按照我國著作權相關規(guī)定,對于這樣的作品,合作作者是可以不經其他合作作者同意自行出版該書的,不過要支付給其他合作作者相應的報酬。而劉淑娟出版《紅山文化玉器新品新鑒》一書并未獲利,所以也就無法給孫守道繼承人支付相應的報酬。
法院判決被告構成侵權
東城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紅山文化玉器新品新鑒》一書包含有孫守道和劉淑娟共同創(chuàng)作的內容,從現(xiàn)有證據(jù)可以認定孫守道有與劉淑娟共同創(chuàng)作并出版該書的合意。但孫守道在世時僅知曉《紅山文化玉器新品新鑒》部分內容的創(chuàng)作情況,而不知曉該書的全部內容。該書出版時,孫守道已經去世,劉淑娟無法證明孫守道生前想與其合意出版的是與《紅山文化玉器新品新鑒》一書內容一致的圖書。因此,劉淑娟將孫守道署名為《紅山文化玉器新品新鑒》的作者不妥。
依據(jù)我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作者生前未發(fā)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fā)表,作者死亡后50年內,其發(fā)表權可由繼承人行使。法院認為,在涉案圖書出版前,劉淑娟未與孫守道的繼承人協(xié)商涉案圖書出版事宜,亦未在涉案圖書出版后告知孫守道繼承人涉案圖書出版的事實,因此,劉淑娟的行為確有不妥。涉案圖書中收錄的部分文物鑒定評語與孫守道所親自撰寫的鑒定評語有所不同,劉淑娟無證據(jù)證明此種修改獲得了孫守道的許可,此行為侵犯了孫守道對作品所享有的修改權。孫守道妻子、子女等三原告無證據(jù)證明涉案圖書歪曲、篡改了孫守道所創(chuàng)作的作品,故其主張作品完整權的保護不應得到支持。
東城法院經審理認定,劉淑娟的行為侵犯了孫守道及作為其繼承人的三原告依法可行使的發(fā)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復制權、發(fā)行權等權利,應對其行為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文史出版社作為涉案圖書的出版機構,在孫守道已去世的情況下,未向其繼承人核實情況,且未提供涉案圖書的圖書出版合同,故其未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應與劉淑娟承擔連帶責任。讀者服務部提供涉案圖書的合法進貨來源,但應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
2012年底,東城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吉林文史出版社停止出版、發(fā)行《紅山文化玉器新品新鑒》一書,文物出版社讀者服務部停止銷售該書,劉淑娟和吉林文史出版社連帶賠償孫守道妻子、子女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3萬元并公開賠禮道歉。
據(jù)了解,一審判決后,劉淑娟對結果不滿意,但考慮到不想再與老同事的家人因此事僵持下去,放棄了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知識產權報記者 祝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