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針對“恩施玉露”與“玉露”之間的紛紛擾擾,法院一審有果,“恩施玉露”商標予以注冊。
該案源于2008年6月,湖北省恩施玉露茶產業(yè)協(xié)會(下稱恩施玉露茶協(xié)會)將“恩施玉露ENSHIYULU及圖”作為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申請在茶商品上注冊,并表示恩施地區(qū)范圍內16個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的地理或人文環(huán)境能夠滿足或達到所標示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點的茶葉產品,才可使用該標志。在“恩施玉露”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經初步審定并公告后,湖南省岳陽市北港茶廠(下稱北港茶廠)對其提出異議,其理由是該廠已于2000年4月在茶葉商品上注冊取得“玉露及圖”商標的專用權,“恩施玉露”商標與其在先注冊的“玉露”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由此,雙方對兩件商標是否近似、“玉露”是否為茶商品上的通用名稱等問題爭執(zhí)不斷。
商標近似之爭
關于“恩施玉露”與“玉露”商標是否構成近似的問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裁定認為,“恩施玉露”作為地理標志與“玉露”商標未構成近似。
隨后,北港茶廠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提交異議復審申請,稱“恩施玉露”與“玉露”具有相似性,易造成混淆,從而損害其利益。在向商評委提交申請后不久,北港茶廠將“玉露及圖”商標權轉讓給湖南省長沙玉露企業(yè)營銷策劃有限公司(下稱長沙玉露公司)。
據(jù)商評委商評字(2012)第09875號異議復審裁定書顯示,恩施玉露茶協(xié)會在商標異議階段提交的包括省級政府主管部門關于地域范圍、地域特征、特定品質及其監(jiān)督管理能力的證明文件、資質證書、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則等證據(jù)材料,足以證明該協(xié)會具有監(jiān)督使用“恩施玉露”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商品的特定品質的能力,這與商標法相關規(guī)定相符。雖然“恩施玉露”的商標包含“玉露”二字,但其以“恩施”作為起首文字,加大了與“玉露”商標的區(qū)別,而且目前尚無證據(jù)表明“恩施玉露”與“玉露”商標在市場上并存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或誤認,因此兩商標不構成近似,“恩施玉露”商標應予注冊。
長沙玉露公司隨即將商評委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據(jù)該公司訴稱,在雙方的商標中,“玉露”兩字無任何區(qū)別。在“玉露”商標已被核準在茶葉商品上注冊的情況下,無論是在“玉露”前面還是后面加上修飾詞,均難以構成區(qū)別。
恩施玉露茶協(xié)會則認為,玉露茶是我國長期保留下來的一種蒸青綠茶,產于湖北恩施,其申請“恩施玉露”商標是源于其產地的特殊環(huán)境、制作工藝及其深厚的文化底蘊。
據(jù)了解,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恩施玉露”商標具有獨創(chuàng)性和顯著性,足以與“玉露”加以區(qū)分,兩者共存不足以造成消費者的混淆或誤認。此外,法院還認為,“恩施玉露”雖包含“玉露”二字,但其主要識別部分為恩施,其所代表的茶或茶葉類商品的特定品質源自湖北恩施地區(qū)的氣候、土壤、良好的生態(tài)環(huán)境等因素。
該份判決還稱,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作為一種特殊商標,其形成是以大量的人文、經濟投入及長期的歷史文化傳統(tǒng)為基礎,用以標識地理標志商品的特定品質、信譽或者其他特征,并由其產地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所具有的區(qū)別功能指向地理標志商品的特點、品質,并不直接指向商品的生產者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即證明商標與商品商標不同,并非標示商品來源的標識,而是標示商品的原產地等特定品質的標識。
根據(jù)一審判決,商評委該案被訴裁定予以維持。
對于“恩施玉露”與“玉露”是否構成近似商標,有業(yè)內專家認為,單純看文字,兩商標均含有“玉露”,構成近似,但如果“恩施玉露”是很長時間以來就客觀存在的,則難言其與“玉露”構成近似。而且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與普通商品或服務商標有所區(qū)別,其往往在申請前就已被相關公眾知曉。
通用名稱之辯
北港茶廠在異議復審階段,曾向商評委明確主張“玉露”并非茶葉商品的通用名稱。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時,長沙玉露公司也提出,恩施玉露茶協(xié)會若將“恩施玉露”作為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申請注冊,則“玉露”須為茶葉商品的通用名稱,而事實上“玉露”并非茶葉的通用名稱。如核準“恩施玉露”商標注冊,將必然使“玉露”淡化為茶葉的通用名稱,其“玉露”商標也將在茶葉類商品上失去顯著性,最終失去作為商標的意義。
對于該問題,恩施玉露茶協(xié)會認為“恩施玉露”歷史悠久,“玉露”是蒸青綠茶類通用名稱,非長沙玉露公司獨創(chuàng)。
據(jù)恩施玉露茶協(xié)會提交的1979年版《中國名茶》、1988年版《中國茶史散論》、1994年版《中國名優(yōu)茶選集》等記載,恩施玉露別稱“玉露茶”、“玉露”,屬針形蒸青綠茶類,主產于湖北省恩施五峰山一帶。
根據(jù)上述典籍記載,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玉露代表一種傳統(tǒng)的蒸青綠茶,因此“玉露及圖”商標的“玉露”兩字指定在茶葉商品上顯著性不強。
北京市國綱華辰律師事務所蔡振明律師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認為,該案中,判斷“玉露”是否已經成為商品通用名稱,應綜合考慮其是否包含了特定地域的特殊地理環(huán)境、特定的制作工藝以及是否具有一定的文化底蘊和歷史傳承。
此外,記者從中國茶葉流通協(xié)會獲悉,除“恩施玉露”外,目前國內還有“水云玉露”、“新林玉露”、“南湖玉露”、“玉露春茶”、“衢州玉露”等茶葉產品。
截至發(fā)稿時,記者從長沙玉露公司處了解到,該公司將于近日就上述一審結果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本報將繼續(xù)關注該案進展。
“恩施玉露”與“玉露”近似嗎?
發(fā)布時間:2013年01月25日 發(fā)布人:精英集團 閱讀數(shù):35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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