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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柏”:到底是“jin bai”還是“jin bo”?

發(fā)布時間:2013年01月04日   發(fā)布人:精英集團   閱讀數:181 次

“柏”和“泊”在中國都是多音字,有數種讀音和含義。當被作為商標使用時,能否以其中的不同讀音加以相互區(qū)分呢?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高院)終審判決駁回廣東省東莞市金田紙業(yè)有限公司(下稱金田公司)的上訴,認定雖然引證商標中的“柏”與申請商標中的“泊”在讀音上均有多音之分,但從認讀習慣上無法加以清晰區(qū)分,“金泊”與“金柏”構成近似,由此,金田公司申請注冊的“金泊 JINBO”商標被駁回申請。

 

據悉,申請商標是由漢字“金泊”及其大寫英文字母“JINBO”組成,由金田公司于200612月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16類砂管紙、印刷紙等商品上。在公告期內江蘇省蘇州市金柏包裝技術開發(fā)有限公司(下稱金柏公司)對申請商標提出了異議,認為申請商標與金柏公司注冊在先的引證商標“K-PAK 金柏”在讀音和整體視覺效果上相似,構成了在同類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不應被核準注冊。引證商標是由金柏公司在20057月申請注冊的,同樣核定使用在第16類包裝用紙等商品上。

 

對金柏公司提出的商標異議,金田公司明確表示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類別類似不持異議,但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的標識存在較大差異,整體上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中的“泊”字應與后面的拼音相對應,讀作“bo”;但引證商標中的“柏”字通常讀作“bai”,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讀音上可以加以區(qū)分,且申請商標經過其長期大量的宣傳,已經可以和引證商標相區(qū)分,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此案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復審、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后又被上訴至北京高院。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院注意到引證商標中的“柏”字與申請商標中的“柏”字均屬多音字。如果引證商標中的“柏”被讀作“bai”,那么在發(fā)音上就與申請商標的“泊”字讀音上有所區(qū)別,但如果讀作“bo”就與申請商標的“泊”字讀音相同,存在呼叫相同的情況。

 

最終,法院在讀音上認同了“泊”、“柏”同音的判斷。法院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的漢字部分均為無固定含義的詞匯,外形、呼叫相似。在判斷中英文組合商標的近似性時,應考慮到相關公眾的識別能力。盡管引證商標中的英文部分占較大比例,但我國相關公眾仍然易通過其漢字部分“金柏”進行識別。“柏”字為多音字,其中一個讀音與申請商標的“泊”相同,雖然中國文字有多音現(xiàn)象這一情況,但引證商標與申請商標可以判斷在呼叫上相同,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難以區(qū)分。另外,申請商標中的“金泊”與引證商標中的“金柏”在字形上相近,若將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兩商標已經構成了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而金田公司在復審期間提交的證據,僅能體現(xiàn)其生產經營的一些情況和企業(yè)所獲的部分榮譽,無法證明申請商標已經獲得顯著性,能與金田公司建立唯一指向性聯(lián)系。據此,金田公司的上訴主張沒有得到北京高院的支持,法院最終駁回了申請商標的注冊。(楊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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