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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典案例

LV維權大錘砸下 誰來為賠償“標價”?

發(fā)布時間:2012年12月21日   發(fā)布人:精英集團   閱讀數(shù):251 次

坐在商報記者面前,20出頭的陸蕭蕭說,“我也知道賣山寨貨不對,但是一個售價200元的皮包,竟讓我賠償上萬元。”幾句話不到,她又開始落淚。

 

陸蕭蕭何許人也?10天前,LV以商標權侵權為由,先后將小商戶,以及重慶新港城(香港)購物廣場有限公司(下簡稱“香港城”)告上法庭,兩個案子共索賠60萬元。昨日,商報記者輾轉聯(lián)系到了黃濤、楊茜和陸蕭蕭,他們都是本次被LV在香港城查出銷售山寨品的商戶。

 

黃濤說,“為什么銷售價共計四千多元的商品,就索賠30萬元?如果我們實在湊不到錢,又將面臨怎樣的命運?”

 

患“皮具恐懼癥”的少女

 

2005年,高中畢業(yè)后的陸蕭蕭從老家中梁山只身來到重慶打工,幾個月后,在老家務農(nóng)的父母湊了約2萬元錢,讓她在香港城租了個柜臺,主營小飾品。

 

“我每月辛苦經(jīng)營大約能賺到5000元左右,我還打算明年能用攢下的錢,再租一個柜臺。”陸蕭蕭告訴商報記者。

 

當然,她如此打算的前提是沒有遇到10天以前的那場官司。

 

就在大約10天前,國際知名奢侈品品牌LV委托北京羅杰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將香港城商戶以售假為由,告上法庭。

 

據(jù)LV方面的代理律師告訴商報記者,他們以假扮顧客的方式,從香港城內的商戶處購買到了總價格在4500元左右的假冒LV皮具。以此為證據(jù),決定通過司法渠道向法院起訴總額60萬元的賠償款。其中30萬元賠償款針對其中一個售假較真的商戶,剩余30萬元賠償款針對商場管理方重慶新港城(香港)購物廣場有限公司以及其他售假的商戶。

 

而在約4500元的總共16件皮具中,陸蕭蕭擁有的柜臺“貢獻”的是一款售價200元的錢包。

 

“剛開始,我并沒有覺得事情有多嚴重,一方面我的主營商品不是皮具,這個錢包還是應熟客的要求,進貨的時候順便帶回來的;另一方面其價格并不高,而且我已經(jīng)意識到了錯誤主動道歉,承諾以后不再賣了。”陸蕭蕭說,但她沒想到的是,自己賣了一個包就讓LV公司“受到這么大的損害”。

 

“我感覺自己甚至患上了‘皮具恐懼癥’,一看到皮具我就害怕,你看看我柜臺上,所有皮具都已經(jīng)被我處理掉了。”陸蕭蕭指了指她身后的商品柜臺。

 

訴訟牽扯下的命運轉折

 

比起陸蕭蕭而言,同樣是LV本次狀告對象的原香港城商戶黃濤,則需要承擔更為嚴重的后果。

 

“在收到LV公司給商場的警告信后不久,我就收到了來自商場管理方的解除合同通知書。”據(jù)黃濤回憶,盡管在此之前,商場管理方已經(jīng)連續(xù)多次通過開會、公開告示、多種形式的培訓等方式告知他們商戶不能販賣山寨商品,“但當時確實存在一絲僥幸心理,覺得一些時尚都市滿大街都是這種商品,既然有市場需要,就在進貨時讓批發(fā)商發(fā)幾個來試試,應該不會有什么問題。”

 

他沒想到的是,作為第一批入駐香港城的商戶,盡管過去7年,他一直跟香港城合作非常愉快,但遇到這樣的事情,作為商場管理方,香港城方面還是堅決將他“請”出香港城。

 

“離開香港城后,我一直在尋找各種商場和合適的經(jīng)營場所,但管理好、人氣高的商場,入場成本太高,進場要求也高;而入場費用較低的商場,要么人氣低,要么購物環(huán)境和管理較差,這么久了就一直沒有找到適合我去經(jīng)營的商場。從我內心還是希望想入駐香港城,但我知道已經(jīng)沒有機會了。實在不行,只能擺地攤當‘游擊隊’了。”黃濤告訴商報記者。

 

據(jù)商報記者了解,在去年收到LV的代表律師的警告函后不久,商場管理方已經(jīng)將大部分涉事商戶“清理”出了商場。

 

繼續(xù)留在香港城的商戶中,楊茜目前已經(jīng)將商品業(yè)態(tài)轉型,而60歲的下崗工人張向則因涉案,氣急之下住進了醫(yī)院。

 

“之前確實是我們疏忽,并未意識到這一行為可能帶來的后果,現(xiàn)在我們也知錯了,唯一希望爭取到的就是一個改過的機會,而不是被一竿子打死。”黃濤說。

 

在黃濤們看來,作為一個小商戶,他們此前做夢都沒有想到過,遙遠如LV一般的國際奢侈品巨頭,會將維權的大錘砸向他們,“直到這一切真實發(fā)生,才感到追悔莫及。”楊茜說。

 

鏈接

 

LV曾起訴“秀水街” 索賠50萬獲賠2

 

事實上,早在2005年,LV公司就曾為同樣事由,向北京市二中院起訴當?shù)刂臅r尚購物廣場“秀水街”。同時被起訴的還有商戶潘某。

 

而商報記者查閱北京二中院公示的判決書顯示,LV公司接連兩次以公證形式向潘某購買帶有LV商標的女包。北京二中院審理后認為,潘某和“秀水街”構成共同侵權,但LV公司索賠50萬金額過高,根據(jù)案情,酌情判決兩被告各賠1萬元。

 

討論

 

商場管理方的權責邊界

 

在這樣一場“螞蟻對大象”的爭議中,商場管理方究竟應當承擔怎樣的責任,又該付出怎樣的代價?

 

“作為香港城的經(jīng)營管理者,為了防止商場內出現(xiàn)侵權商品,我們不僅為經(jīng)營者規(guī)定了嚴厲的違約責任,要求他們簽署書面承諾,而且設置了相應的檢查機構,采取了相應的檢查措施,對他們進行相關的培訓,甚至主動邀請相關部門對商場進行檢查。我認為,我們已經(jīng)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制定和落實了相關的管理制度和職責,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重慶新港城(香港)購物廣場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日前在接受商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而按照其給商報記者提供的文本原件顯示,香港城每個商戶在進場時,商場管理方除了要跟他們簽署正常的“租賃協(xié)議”外,還會專門與經(jīng)營者就保護知識產(chǎn)權的問題簽署一份“補充協(xié)議”,并約定了各自的違約責任,與此同時,雙方還會簽署一份“誠信經(jīng)營、優(yōu)質服務承諾書”,要求商戶承諾不在市場內銷售假冒偽劣及侵權商品。

 

“在這樣的案件當中,商場方確實處于很尷尬的地位,他們跟商戶存在的是相對平等的租賃關系,如遇到商場內有商戶占道、不規(guī)范經(jīng)營等行為,商場存在管理義務,但對于商戶所售貨品的真假、優(yōu)劣、價格等,通常情況下,商場并無權干預商戶的經(jīng)營自由。”重慶志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陳浩認為,畢竟,消費者是直接與商戶發(fā)生關系,而商場是游離在交易之外的。

 

在他看來,LV此舉,是把打假的義務強加給商場方。盡管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司法案例確立了市場經(jīng)營者對市場內業(yè)戶的侵權行為承擔相應責任,但是,任何權利、義務及責任都是有合理界限的。“作為市場經(jīng)營者的管理義務同樣也不是無限的,而是應在其合理的注意義務內承擔相應的責任。除非LV發(fā)現(xiàn)售假之后,告知商場方,而商場方在知情的情況下,并未進行阻止,才需要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一旦有證據(jù)顯示商場方曾對不法商戶進行過干預,針對商場方的賠償訴求就很難成立。

 

“這就好比物管公司跟租戶的關系,物管公司有義務告知租戶不要從事違法犯罪行為,而一旦租戶作出了不法行為,從法律上講,很難去追究物管方的責任。”一不愿具名的重慶法律界資深人士告訴商報記者。

 

“依據(jù)過往案例,法官不可能完全采信LV方面提出的賠償金額,我們現(xiàn)在也只是基于司法層面的討論,而商場方的管理義務的邊界在哪里、商戶的賠償金額如何判定,最后還是要取決于法官的綜合多方面的因素后所作的自由裁量。”多名資深律師在就此案接受商報記者采訪時坦言。

 

縱深

 

賠償金額標價怎么算

 

“盡管涉及到的售假數(shù)額不算很大,但考慮到LV作為一個國際奢侈品牌,這樣的行為已經(jīng)對該品牌的品牌形象造成了嚴重的損害,所以才會就共計4000多元的商品,提出共計60萬元的賠償金額。”LV方面代理該案的律師告訴商報記者,“綜合各項因素考慮,60萬元的賠償標的是合情合理的。”

 

“對于此類侵權案件的賠償金額判定,主要是考慮兩方面的因素,一是商戶出售商品獲取的利潤有多大,二是對于侵權對象造成的實際損失有多大。”重慶志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陳浩昨日在接受商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在他看來,就此案而言,根據(jù)LV方面提供的證據(jù)顯示,商戶方通過售假獲取的利益并不大,那么LV索賠的主要依據(jù)應該是來自于對品牌造成的影響,“但這種影響從客觀上講,很難舉證,在無從舉證的情況下,LV提出的這個數(shù)字,顯然高于商戶應承擔的金額。”他說。

 

“我國商標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于山寨侵權確實存在法條規(guī)定,但賠償金額的判定則主要是根據(jù)商戶獲利程度和品牌持有者的損失程度,而這兩方面的情況都很難在證據(jù)上體現(xiàn)出來,這從客觀上導致,過往類似案例的判決,在售假規(guī)模和情節(jié)都不是特別嚴重的情況下,賠償金額都不會超過商戶售假產(chǎn)品的總價值。”中豪律師集團資深律師馬海生昨日告訴商報記者,盡管對于LV這樣的知名奢侈品品牌而言,法院最終基于對品牌形象方面的考慮,判決的實際賠償金額可能會適當高于售價產(chǎn)品的總價值,但絕對不可能達到幾十萬之巨。

 

LV要價60萬元明顯是為了‘殺雞儆猴’。”重慶森達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葛斌向商報記者表示,“這已超出了司法討論的范疇。”

 

編后

 

悲情并不等同同情

 

LV的殺威棒前,售假者的眼淚在飛。但是,悲情并不等同于同情。

 

這個故事的悲情色彩也自有邏輯——售假4500元左右,被索賠60萬元,對于月收入可能只有數(shù)千元左右的小商戶,數(shù)十萬元的賠償,可能是經(jīng)濟上的滅頂之災。問題在于,我們不鼓勵售假行為,也義正詞嚴地反對售假。的確,只有徹底地絞殺售假的環(huán)境,依靠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以及消費者本身的意識覺醒,我們才能減少悲情。(應采訪人要求,文中涉及商戶名字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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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