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我國企業(yè)知識產(chǎn)權保護意識的整體提升,與商標權有關的民事侵權案件呈現(xiàn)增長態(tài)勢。“藍色風暴”“G2000”“榮華月餅”“卡斯特”等一批令人關注的典型案例相繼出現(xiàn),其間涉及的賠償責任判定與賠償額認定問題,備受業(yè)界關注。
日前,在本報商標周刊舉辦的商標權問題法律沙龍上,來自全國各地的10余位從事知識產(chǎn)權審判工作的法官代表,就“商標侵權案件中賠償責任判定與賠償數(shù)額認定”這一主題進行了深入探討與交流,并結合各自工作中具體實踐進行了詳細闡釋。
與會法官表示,商標侵權案件中賠償責任判定與賠償數(shù)額認定系與商標權有關的民事侵權案中較為核心的問題之一。與會法官認為,這一焦點問題雖遍布在既往的大量案件中,但其仍是一個常議常新的話題,隨著我國商標法的第三次修訂,相關條款的變化不僅令各方權利人對具體法律實務充滿期待,同時更是考驗知識產(chǎn)權審判智慧與水平的焦點所在。
據(jù)介紹,侵權損失、非法獲利及法定賠償系當前與商標權有關的民事侵權案件中存在的3種主要賠償數(shù)額確定規(guī)則;同時,根據(jù)第三次修訂的商標法,在上述3種依據(jù)都無法查明的情況下,法院可以酌情決定的法定賠償額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對于這幾種商標侵權賠償數(shù)額確定規(guī)則的具體適用問題,與會法官紛紛表達了自己的看法。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chǎn)權庭法官錢光文表示,在司法實踐中一般采用法定賠償?shù)挠嬎惴绞?,但每個個案的具體情況都不相同,其中要考慮的因素很多。一方面,侵權商品的價值一部分是商品本身的價值,還有一部分是商標帶來的價值,這一問題很難進行界定。此時不能按照獲得的利潤進行計算,而要扣除其他的部分,因為商品的價值還包括經(jīng)營的價值、管理的價值等。而且在不同的個案中當事人有不同的利益訴求,法院進行裁判也需要考慮這些因素。另一方面,從法院自身來講,按照全面、合理的公平原則,賠償數(shù)額應該全面包含實際發(fā)生的損失和支出的合理費用,但未發(fā)生的損失不能計算其中。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chǎn)權庭法官杜長輝認為,在確定賠償數(shù)額時,應考慮侵權產(chǎn)品銷售額中屬于使用商標而獲利的部分。關于該問題,實際上有一個關于商品的純利潤計算方法,以及其中商標貢獻率的問題。因為商標使用的最終落腳點是消費者,所以應從消費者的角度確定相關標準。商標在個案中的貢獻率到底有多少,在不同的行業(yè)之間有共性,則是需要注意的。
對商標貢獻率問題,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chǎn)權庭法官練天成表示,無論是以損失還是以利潤來計算賠償數(shù)額,都不能完全精確地進行標準衡量,因為其中的商標貢獻率問題是一個價值判斷的問題,也是經(jīng)驗的問題。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chǎn)權庭法官羅偉明認為,法院在確定具體賠償數(shù)額時,即使是適用法定賠償標準也要考慮到每個侵權案件的個案因素。在有些商標侵權案件中,雖然商標的文字完全相同,但如果不是商標意義上的使用,不應該認定為侵權,在確定賠償時也應予以考慮。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chǎn)權庭法官儀軍表示,在司法實踐中,以權利人的損失計算賠償數(shù)額,在實際應用中適用的范圍較小,因為在實際經(jīng)營中,導致利潤減少的因素是多樣的;而以侵權人侵權獲利計算賠償額的方式,侵權者則可能以不配合舉證,消極提交相關賬簿,甚至篡改、銷毀相關憑證等方式規(guī)避,使法庭不能取得完整、真實的賬簿記錄;而采用法定賠償?shù)姆椒▌t要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如侵權行為時間的長短、侵權商品的特點及侵權中的獲利等。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張曉津同與會法官分享了在審判工作中的經(jīng)驗和心得。她認為,從司法角度來說,要把握好知識產(chǎn)權的市場價值,在具體的個案中要考慮到方方面面的因素。確定賠償數(shù)額的標準很難進行統(tǒng)一,影響的因素非常多,地域、個案差異都會影響賠償數(shù)額確定的原則和方式。在具體實踐中,賠償數(shù)額認定要因具體情況而異,商標的知名度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參考因素,一些國際商標品牌往往蘊含著無形資產(chǎn)的價值,不僅僅在于商品本身的價值,所以此類案件中就要考慮到市場價值或者從司法定價的角度去看,往往會得到不同的結論。在計算侵權獲利的時候,獲利的賠償數(shù)額在整體的商標價值范圍內(nèi)占多大比率,此時便需要考慮到貢獻率的問題。關于商標的使用問題,張曉津法官認為,對于權利人來說,商標是否投入市場使用對權利人的市場影響是不一樣的,對侵權人來說,可能存在商標使用的不同方式產(chǎn)生不同侵權后果的情況,可能會造成不同的影響。
來自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chǎn)權庭法官張雪松則認為,從權利人方面來說,如果沒有對商標進行實際使用,那就不能判決不合理的賠償;如果使用得少,要考慮使用少的因素確定比較低的數(shù)額。從侵權人方面來看,要特別考慮侵權人的主觀故意,對于故意侵權一定要加大賠償力度;如果侵權人主觀上是過失狀態(tài),其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法官還需進行進一步判斷,主觀過錯比較低的情況下,確定賠償數(shù)額時也要充分考慮這一點。
有業(yè)內(nèi)資深法律專家表示,任何一個司法行為最后達到的目的就是相對公平、公正和公開。對于侵權與否的定性是解決公正的問題;在定性的前提下,定量出現(xiàn)問題就是不公平。雖然侵權人的行為應該受到法律追究,但是如果承擔了不相應的法律責任,也是一種不公平。從這個角度來說,應該在司法過程中著重加強商標賠償方面的論述和具體考慮哪些因素會影響到商標賠償額的確定,可能具體的判定標準無法統(tǒng)一,但是哪些因素會影響到賠償額是可以統(tǒng)一的。
來自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及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也就商標侵權案件賠償問題結合自身工作實踐進行了解讀與溝通,并紛紛表示希望今后有更多的機會利用這樣的沙龍平臺就各界關注的熱點商標話題進行深入探討與交流。
法官熱議商標侵權案件賠償問題
發(fā)布時間:2013年12月10日 發(fā)布人:精英集團 閱讀數(shù):31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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