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生產原生態(tài)植物油、生物柴油等產品為主的云南玉溪源天生物產業(yè)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云南玉溪公司),在食用油等商品上申請注冊“七彩云香”商標時,遭到昆明七彩云南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七彩云南公司)的異議。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后,云南玉溪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日前,法院一審判決維持了商評委被訴裁定。
據了解,被異議商標為第7807485號“七彩云香QICAIYUNXIANG及圖”商標,由云南玉溪公司于2009年11月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29類食用油、果凍等商品上。
七彩云南公司表示,被異議商標與其在先注冊的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構成馳名商標,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是對其馳名商標的摹仿。
引證商標為第4549532號“七彩雲南”商標,由七彩云南公司于2005年3月提出注冊申請,2007年11月被核定使用在第29類食用油脂、果凍等商品上。
隨后,商評委以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云南玉溪公司不服商評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云南玉溪公司訴稱,被異議商標“七彩云香QICAIYUNXIANG及圖”商標由4個中文字及拼音和圖形組成,與“七彩云南”商標區(qū)別明顯,二者共同使用在食用油等商品上并不會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雖然引證商標于2007年8月獲得第29類食用油脂等商品上的專用權,但七彩云南公司并沒有將“七彩云南”商標使用在任何食用油商品上。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異議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為中文“七彩云香”,引證商標的標識為中文“七彩雲南”,兩者在字形、讀音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同時使用在食用油、果凍等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據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七彩雲南”異議“七彩云香”
發(fā)布時間:2014年09月25日 發(fā)布人:精英集團 閱讀數:78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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