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著將“大骨”二字申請注冊在方便面等商品上是否具有商標的顯著性,7年前便曾引起幾大方便面生產企業(yè)的爭議。日前,白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為河南省正龍食品有限公司,下稱白象公司)欲憑借其“大骨”商標阻擊“康福龍大骨面”商標注冊,卻不想再次遭遇商標顯著性之殤而未能如愿。
歷經商標異議、異議復審、一審訴訟和二審訴訟程序,在主張均未獲得支持后,白象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日前,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了白象公司的再審申請。
訴起“大骨”
據(jù)了解,2005年9月,河北省保定六合食品有限公司在方便面、面條等商品上提出第4924877號“康福龍大骨面”商標(下稱被異議商標,見圖1)的注冊申請,并對被異議商標中的“大骨面”3字放棄商標專用權。
2008年7月,被異議商標在方便面、面條商品上通過初步審定并公告。在公告期內,白象公司引證其在先核準注冊在方便面等商品上的“東北大骨”商標(見圖2)和面條等商品上的“大骨”商標(見圖3)提出異議。
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均裁定被異議商標核準注冊后,白象公司提起行政訴訟。
據(jù)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相關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被異議商標與白象公司引證的兩件商標雖然均含有“大骨”二字,但在整體外觀、呼叫、文字構成等方面存有較大差異。同時,由于“大骨面”作為一種食品的名稱已廣為消費者知曉,“大骨面”使用在方便面、面條等商品上,相關公眾一般會認為其系商品通用名稱,而不是商標。被異議商標中的“康福龍”雖然字體較小,但其作為標示商品來源的作用較強,不會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綜上,法院認定被異議商標與兩引證商標不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對白象公司的主張不予支持。
“大骨”溯源
據(jù)了解,為滿足城市人群對更美味、更營養(yǎng)的優(yōu)質方便面的需求,白象公司于2003年研發(fā)并推出了骨類系列方便面,備受消費者青睞。據(jù)AC尼爾森數(shù)據(jù)顯示,自2003年以來,“白象”方便面始終保持18%左右的市場占有率。
在研發(fā)出骨類系列方便面不久,白象公司于2004年8月提出第4246910號“大骨”商標的注冊申請。2007年6月“大骨”商標被核準注冊在面條、面粉制品等商品上后,白象公司在其總部所在地河南省以商標侵權為由,向當?shù)毓ど绦姓芾聿块T提出對華龍日清食品有限公司、鄭州國華食品有限公司和南街村(集團)有限公司等企業(yè)含有“大骨”字樣的產品進行調查的請求。
白象公司將“大骨”二字注冊為商標,所有涉及“大骨”字樣的方便面產品都將可能被迫改名。加之此舉,引發(fā)了諸多同行企業(yè)的不安。隨后,“今麥郎”和“統(tǒng)一”等4家方便面生產企業(yè)于2007年8月至9月間先后向商評委遞交商標爭議申請,以“大骨”是豬骨、排骨、大骨頭的俗稱,亦是行業(yè)通用的主要原料,不具有商標的顯著性為由,請求撤銷白象公司“大骨”商標的注冊,但爭議未果。
再審遭駁
此次“大骨”商標再次被指缺乏商標的顯著性,易被相關公眾理解為產品通用名稱,引發(fā)白象公司的強烈不滿。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后,白象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白象公司訴稱,在白象公司宣傳使用“大骨”商標之前,“大骨”與“面”并非固定組合。“大骨”商標在方便面商品上的使用系白象公司首創(chuàng),且經過其持續(xù)、廣泛宣傳,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被異議商標的顯著性主要集中在文字“大骨”上,與兩引證商標完全相同或實質性近似,容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構成近似商標。白象公司認為,被異議商標的核準注冊將引起其他具有不正當競爭意圖企業(yè)的效仿,不僅損害消費者利益,降低“大骨”商標的辨識度和美譽度,而且破壞食品行業(yè)競爭秩序,造成不良影響。
對于白象公司的“大骨”商標是否屬于商品通用名稱,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二審法院關于“‘大骨面’使用在面條、方便面商品上,相關公眾一般會認為是商品通用名稱,而不是商標”的認定缺乏證據(jù)證明。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大骨面”3字結合使用在面條、方便面商品上,固有顯著性較弱,因此在判斷被異議商標主要識別部分時,既不宜將“大骨”和“面”拆分進行判斷,也不能簡單按照文字所占比例進行判斷,據(jù)此法院對白象公司再審理由未予支持。
顯著性左右“大骨”之爭
發(fā)布時間:2014年01月24日 發(fā)布人:精英集團 閱讀數(shù):71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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