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創(chuàng)了單廂車新概念的雷諾“風景”,于1996年作為市場上第一部緊湊型多功能單廂車進入西歐緊湊型MPV(多用途汽車)市場,一經推出便受到了追求車內大空間和多功能性的歐洲消費者的青睞。2000年,雷諾向中國市場引進“風景”系列,并成為其在中國市場的主銷車型。2011年,雷諾又先后向中國引進了“新風景”與“大風景”車型。
在雷諾的“風景”一片大好之際,法國雷諾股份公司(下稱雷諾公司)在中國提出汽車、小型機動車等商品上“風景”商標(下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卻不想因與北汽福田“風景”的不期而遇,導致其“風景”汽車面臨著無標困局。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紙終審判決,因被認定與北汽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汽福田公司)在先核準注冊在汽車、發(fā)動機(車用)等商品上的“風景”系列在先商標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在汽車、小型機動車等商品上的注冊申請最終未能核準。
日前,記者通過中國商標網查詢獲悉,目前雷諾公司的“風景”商標流程一欄中顯示“異議復審完成”,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僅有“摩托車”一項。
“風景”汽車撞上北汽福田
據了解,2003年6月,雷諾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提出第3591933號“風景”文字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12類汽車、摩托車等商品上。
法定異議期內內,北汽福田公司引證其在先核準注冊在第12類汽車、發(fā)動機(車用)等商品上的“福田風景”“風景沖浪”和“風景快運”商標提出異議。
2010年8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裁定被異議商標在“陸、空、水或鐵路用機動運載器;汽車;小型機動車;陸地車輛發(fā)動機”商品(下稱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不予核準,在摩托車等其他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核準。雷諾公司不服,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申請復審。
商評委認為,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汽車、發(fā)動機(車用)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均為無其他構成要素的純文字商標,整體均以普通印刷字體形式表現(xiàn),且被異議商標完整包含于引證商標,兩者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同時,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被異議商標經過其使用已獲得足以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的知名度。據此,商評委裁定被異議商標在復審商品上不予核準注冊。
雷諾公司不服商評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注冊受阻或將“風景”不再
在一審庭審過程中,雷諾公司認可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構成類似商品,但認為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標識不近似。
對此,一審法院認為,3件引證商標均完整包含被異議商標,兩者在構成要素、含義等方面均近似,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被異議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建立了較高市場聲譽,并使相關公眾在客觀上已能將相關商業(yè)標識區(qū)別開來。據此,法院一審判決維持商評委裁定。
雷諾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其訴稱,汽車商品價格高昂,消費者選購時會施以更多注意力,并尤其關注生產廠商,引證商標主要使用在商用車上,而被異議商標主要使用在乘用車上,二者功能、用途、銷售場所、消費對象不同,相關公眾的群體范圍區(qū)別明顯,客觀上降低了商標混淆的可能。
同時,雷諾公司表示,允許構成要素近似的商標適當共存,維護已經客觀形成的市場秩序,有利于實現(xiàn)經營者之間的包容性發(fā)展,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要素不同且被異議商標在中國具有長期的使用歷史,已形成穩(wěn)定的市場秩序,應當允許其與引證商標共存。
對此,法院審理認為,被異議商標的構成要素分別被各引證商標所包含,且“風景”“沖浪”“快運”均為具有固定含義的詞匯,相關公眾容易將上述詞匯作為相對獨立的組成部分從引證商標整體中加以識別和記憶,因此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分別構成近似商標。
此外,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應以其指定使用的商品而非實際使用的商品為準加以判斷。在案證據也不足以證明被異議商標經過使用,在雷諾公司提出注冊申請時及此后,已能與各引證商標相區(qū)別。
綜上,法院認定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在復審商品上,與3件引證商標分別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并據此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及商評委裁定。
雷諾:還能看得見“風景”嗎?
發(fā)布時間:2013年12月10日 發(fā)布人:精英集團 閱讀數(shù):65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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