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S”是英文“Aluminium Profile System”的首字母縮寫,直譯為中文是“鋁型材系統(tǒng)”的意思。當其被注冊為商標后,他人能否作為產品通用名稱進行合理使用?日前,上海比迪工業(yè)鋁型材配件有限公司(下稱比迪公司)為此將另一家銷售鋁型材的上海博堅工業(yè)鋁型材有限公司(下稱博堅公司)訴至法庭,認為其在銷售的產品及公司網(wǎng)站、宣傳冊上擅自使用比迪公司的“APS”商標,構成商標侵權。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認定博堅公司使用“APS”未構成對比迪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商標侵權之訴
據(jù)比迪公司介紹,自2004年1月起,比迪公司的金屬陳列架產品及相關的連接件名稱就使用“APS”標識,通過長期使用“APS”在業(yè)內和客戶中都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據(jù)了解,第5721783號“APS”商標由比迪公司于2006年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第6類金屬螺絲、五金器具、金屬容器等商品上。
比迪公司相關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博堅公司目前的法定代表人周某曾擔任比迪公司的技術員工。2010年3月周某與案外人段某作為股東出資注冊成立了博堅公司,經(jīng)營范圍為工業(yè)鋁型材及配件、機械設備等的生產、加工和銷售。因此,博堅公司在明知比迪公司系“APS”注冊商標所有人且對“APS”注冊商標進行了廣泛宣傳的情況下,仍在同類產品上擅自使用“APS”標識,是希望借比迪公司已經(jīng)累積的品牌影響力搶奪客戶。
通用標識之爭
據(jù)了解,APS工業(yè)鋁型材是比利時奧里伯斯鋁業(yè)集團(Aliplast Group)在中國獨資工廠生產的系列產品之一。在訴訟中比迪公司和博堅公司均確認其所銷售鋁型材正是來源于該企業(yè)的APS工業(yè)鋁型材,屬于APS系列產品。
針對該案,奧里伯斯(中國)鋁業(yè)有限公司曾在2012年9月給比迪公司的回復函中稱,該公司是第3574195號“aliplastAPS”注冊商標的持有人,不是“APS”商標的持有人,也未注冊過“APS”商標,但在該公司內部溝通時將自有的“aliplastAPS”商標簡稱為“APS”。
博堅公司認為其使用“APS”標識出于兩個原因,一是APS是工業(yè)鋁型材英文首字母縮寫,二是APS鋁型材是比利時奧里伯斯鋁業(yè)集團的產品名稱。而比迪公司的注冊商標與博堅公司使用的“APS”標識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博堅公司并未構成對“APS”商標權的侵犯。
合理規(guī)范使用
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中認定,博堅公司使用“APS”標識具有合理性,且博堅公司使用“APS”標識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據(jù)此駁回了比迪公司的訴訟請求。比迪公司隨后提起上訴。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對于博堅公司使用“APS”的表述,法院認為該種使用不是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不會構成對商標注冊人權利的侵犯。法院同時指出,博堅公司在今后使用“APS”標識時應進行規(guī)范性使用,避免與比迪公司的注冊商標產生混淆,避免單獨使用“APS”標識從而構成商標性使用,以明晰“APS”作為產品型號名稱與注冊商標之間的界限。(楊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