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芳”進入中國23年見證了中國法律體系不斷完善的過程,各級政府部門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知識產(chǎn)權的保護力度不斷加強,保護措施不斷完善,有力地維護了企業(yè)的合法權益。2007年9月,雅芳產(chǎn)品公司(Avon Products,INC.,下稱雅芳公司)的“雅芳AVON”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認定為化妝品等商品上的馳名商標,使雅芳公司成為國內(nèi)首家直銷行業(yè)中獲得馳名商標的化妝品外資企業(yè)。而作為一家擁有百余年歷史的國際知名企業(yè),雅芳公司卻在一件商標異議糾紛中接連敗下陣來。
據(jù)介紹,2005年1月,在他人申請注冊在床上用品上的“華倫·雅芳”商標通過商標局初審并公告后,雅芳公司欲憑借其馳名商標“雅芳AVON”,以他人申請注冊的“華倫·雅芳”商標與其在先注冊的“雅芳”系列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近似商標,以及系對其馳名商標的復制和抄襲,同時侵犯了其企業(yè)名稱為由,請求撤銷該商標的注冊。但是歷經(jīng)商標異議、商標異議復審及兩輪行政訴訟之后,日前隨著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一紙終審判決的作出,雅芳公司在這場歷時7年的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中最終敗訴。
2003年3月,自然人呂圣明提出第3473577號“華倫·雅芳”商標(下稱被異議商標)第24類床照、被子、蚊帳等商品上注冊申請,2004年通過初步審定并公告。2005年1月,雅芳公司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但未獲支持。雅芳公司遂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提出商標異議復審申請。
記者了解到,雅芳公司有多件“雅芳”商標及“AVON”商標在中國獲準注冊,主要核定使用在第3類化妝品、人用洗潔品等商品上。同時雅芳公司還在第5類、第14類、第18類、第21類、第25類等商品或服務類別上申請注冊了多件“雅芳YAFANG”“雅芳”及“雅芳AVON”商標等,且目前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均在有效期內(nèi)。其中,第545751號“雅芳”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一)于1990年3月提出注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25類男仕、女仕及兒童服裝、睡衣及長襪等商品上;第1544233號“雅芳AVON”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二)于1999年12月提出注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3類防曬劑(化妝品)、牙膏、肥皂等商品上,2007年9月被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
在異議復審階段,雅芳公司的主要理由為,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整體構成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二已被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另外“雅芳”不僅是其主要商標,還是該公司及其在中國投資公司的字號。據(jù)此,其請求商評委根據(jù)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十一條及反不正競爭法相關規(guī)定,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經(jīng)審理,商評委作出對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裁定。隨后,該案進入行政訴訟階段。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異議商標與兩件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存在明顯差異,兩者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同時,引證商標二中的中文“雅芳”使用在床單、被罩等商品上顯著性不強,二者共存于市場中不會誤導公眾,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被異議商標構成對其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此外,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雅芳公司在中國市場經(jīng)營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床單、被罩等商品,且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易使消費者誤認為該商標與雅芳公司存在某種聯(lián)系,因此被異議商標并未損害雅芳公司的在先商號權。據(jù)此,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維持商評委作出的對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的裁定。
針對一審判決,雅芳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其中,雅芳公司在上訴中提到,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床罩、被罩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服裝、睡衣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產(chǎn)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均存在較大的關聯(lián)性,應當依法認定為類似商品。
據(jù)了解,二審法院認為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床上用品,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服裝鞋帽類商品,兩者在功能、用途、生產(chǎn)部門、銷售渠道以及消費對象等方面均有顯著差別,不構成類似商品,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也就不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同時,法院認為,雅芳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jù)雖然能夠證明引證商標二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前在化妝品等商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但尚不足以證明引證商標二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前在中國大陸地區(qū)已達到馳名程度。此外,在案證據(jù)也不足以證明雅芳公司在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床罩等商品上使用了“雅芳”商號并具有一定影響。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一審判決的終審判決。(記者 王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