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眼鏡行業(yè)內的“寶島”品牌,廣大消費者并不陌生。然而有關這一品牌背后隱藏的知識產(chǎn)權糾紛,卻鮮為人知。7月31日,隨著晶華寶島(北京)眼鏡有限公司(下稱晶華寶島公司)訴北京某眼鏡店業(yè)主徐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一案在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的開庭審理,眼鏡行業(yè)“寶島”與“康明寶島”兩品牌之間的糾紛浮出水面。
記者在庭審中了解到,這起普通的商標民事侵權訴訟背后,存在一系列有關“寶島”文字的權利之爭。據(jù)悉,作為此案被告徐某“康明寶島及圖”商標許可人的福州寶島眼鏡有限公司(下稱福州寶島公司),與此案原告晶華寶島公司“寶島”系列商標的許可人寶島眼鏡商業(yè)咨詢有限公司(下稱寶島眼鏡公司)之間,長期就“寶島”文字標識的使用問題上存在爭議,并已在全國范圍內展開過多起訴訟。
據(jù)介紹,1994年11月至2003年7月間,寶島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共在眼鏡行等服務上申請注冊了4件“寶島”系列商標(見圖1)。2010年8月,寶島眼鏡公司受讓取得該系列“寶島”商標的專用權,并于隨后授權晶華寶島公司獨占許可使用該系列商標。此外,寶島眼鏡公司還授權晶華寶島公司可再許可第三方使用商標,并有權對侵犯“寶島”系列商標權的行為提起訴訟。
上述案件源于晶華寶島公司發(fā)現(xiàn)徐某開辦的眼鏡店招牌、廣告指示牌上使用“康明寶島眼鏡”等標識,并進行“源自寶島臺灣”的宣傳。據(jù)晶華寶島公司起訴稱,其享有“寶島”系列注冊商標在眼鏡行服務上的獨占許可使用權;自1997年起,“寶島”商標權利人授權眾多“寶島眼鏡”連鎖店使用,至今“寶島”系列商標已在國內眼鏡行業(yè)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徐某未經(jīng)許可突出使用了“康明寶島眼鏡”標識,已構成對“寶島”商標權的侵犯。同時,徐某使用“源自寶島臺灣”進行宣傳,會讓消費者誤解“康明寶島眼鏡”源自晶華寶島公司知名眼鏡行品牌“寶島”,此行為屬于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據(jù)此,晶華寶島公司請求法院判令徐某立即停止上述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并登報消除影響。
對此,徐某委托上海寶島眼鏡有限公司(與福州寶島公司同屬新加坡康明集團私人有限公司在大陸投資設立的企業(yè))工作人員向法院答辯稱,其經(jīng)營的眼鏡店是福州寶島公司特許設立的“康明寶島眼鏡”全國加盟店,按照當初與福州寶島公司的加盟約定,由福州寶島公司許可其使用“康明寶島眼鏡”標識和“康明寶島及圖”注冊商標(見圖2),因此其使用“康明寶島眼鏡”字樣是合法的。徐某同時表示,其眼鏡店所售的部分產(chǎn)品在中國臺灣生產(chǎn),因此使用“源自寶島臺灣”并無不當。
庭審現(xiàn)場,據(jù)徐某委托人稱,新加坡康明集團私人有限公司(下稱康明集團)享有“康明寶島及圖”注冊商標在眼鏡行服務上的專用權,該集團負責人王為義于1992年設立福州寶島公司,并將“康明寶島及圖”注冊商標獨占許可該公司使用,該公司還享有再許可他人使用該商標的權利。
王為義接受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康明寶島及圖”商標于2003年申請注冊,于2010年獲得授權。該商標是國家認可的合法有效的商標。該注冊商標在初審公告期間,寶島光學科技有限公司(即原告在本案所引證的商標的原注冊人)曾對其提出異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審理后裁定“康明寶島及圖商標與寶島商標不構成近似”、異議理由不成立,寶島光學科技有限公司收到裁定后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審,該異議裁定隨即生效,“康明寶島及圖”商標亦隨之獲準注冊。“這說明原告是認可‘康明寶島’商標被授權的。”
而據(jù)晶華寶島公司表示,其起訴徐某使用的侵犯標識為“康明寶島眼鏡”,與徐某所稱經(jīng)授權使用的“康明寶島及圖”注冊商標不同。依據(jù)商標法相關規(guī)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被告實際使用“康明寶島眼鏡”并非注冊商標,而是屬于對其注冊商標的拆分使用行為,因此該使用行為不具有合法依據(jù),福州寶島公司也無權授權被告使用。此外,結合原告“寶島”商標所享有的極高知名度,徐某在眼鏡店服務上使用“康明寶島眼鏡”易引起消費者對其服務來源誤認為與原告存在關聯(lián),無疑已構成侵權。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本報將繼續(xù)予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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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島”與“康明寶島”的權利糾葛
發(fā)布時間:2012年08月06日 發(fā)布人:精英集團 閱讀數(shù):25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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