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落于浙江省玉環(huán)縣的中捷縫紉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捷公司)主營業(yè)務為工業(yè)縫紉機的研發(fā)、生產(chǎn)和銷售,迄今已經(jīng)走過18個年頭。18年間,中捷公司逐步發(fā)展成為國內(nèi)縫制機械行業(yè)排名前列的知名企業(yè),其“中捷ZOJE及圖”商標亦于2009年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認定為工業(yè)縫紉機商品上的馳名商標。
日前,該公司卻在與自然人潘某的一起商標異議復審行政訴訟案中落敗。根據(jù)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潘某于2004年1月在第11類照明器、燈等商品上申請的“中捷及圖”商標(見圖1)并未損害中捷公司的相關權益,可獲準注冊。
阻擊“中捷”
中捷公司商標維權負責人告訴記者,潘某申請的“中捷”商標是在商標局初步審定公告后,被該公司提出異議申請的。
中捷公司異議理由主要為,潘某申請的“中捷”商標不僅與該公司的3件商標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而且侵犯了中捷公司的在先企業(yè)名稱權。
記者在采訪中獲悉,中捷公司上述3件引證商標分別為核準在第11類小型取暖器等商品上的“中捷ZHONGJIE及圖”商標、第11類車輛照明設備等商品上的“中捷馳風”商標以及第7類縫紉機等商品上的“中捷ZOJE及圖”商標(見圖2)。其中,“中捷馳風”商標申請日為2004年3月30日,另外兩件商標的申請日期均早于潘某申請“中捷”商標的時間。
商標局在審理中捷公司的異議申請后,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裁定,未支持中捷公司異議理由。此后,中捷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申請異議復審,并指出兩點:其一,其引證的3件商標均享有不可爭辯的在先權,且“中捷ZOJE及圖”商標已被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在所有類別上都應得到法律保護;其二,中捷公司及其商標在全國范圍內(nèi)享有知名度并具備顯著性,潘某主觀上存有搶注惡意,若被異議商標“中捷”商標被核準注冊,必將導致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商評委審理后,仍未支持其主張。
記者從商評委了解到,中捷公司雖然遞交了大量證據(jù),但這些證據(jù)材料或未標注日期、或標注日期晚于潘某商標的申請日、或未標注商標標識,難以證明其商標的知名度及使用情況。同時,中捷公司主張其“中捷ZOJE及圖”商標曾被認定馳名商標,僅能說明該商標某一時間段內(nèi)在工業(yè)縫紉機商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但不能據(jù)此不允許潘某的“中捷”商標在燈等商品上注冊,因為這兩種商品區(qū)別明顯,難以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
兩審敗訴
商評委裁定作出后,中捷公司隨即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商評委。
2011年9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對中捷公司該案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維持商評委上述裁定結果。據(jù)一審法院審理認為,中捷公司開發(fā)與縫紉機配套的燈、照明設備等產(chǎn)品的時間為2008年至2011年,均晚于潘某“中捷”商標申請日,而且中捷公司亦未能提交其他任何在該日期前,其在燈、照明設備等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中捷”商標并已產(chǎn)生一定知名度的證據(jù),因此潘某申請“中捷”商標的行為未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
記者在采訪中獲悉,上述條款有兩個構成要素,一是在先使用,再者需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但是中捷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并未能證明這兩點。
中捷公司隨后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但并未提出新的主張及事由。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面對敗訴局面,中捷公司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該公司將采取3種方式應對后續(xù)問題:申請再審該案、向潘某購買其“中捷”商標以及待潘某“中捷”商標被核準注冊后向商評委提出撤銷該商標的爭議申請。不過爭議申請或難成行,據(jù)專業(yè)人士介紹,中捷公司如通過爭議程序撤銷潘某的“中捷”商標,需要提出與上述理由完全不同的主張及相關證據(jù),否則商評委將不會受理該申請。
圖1 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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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中捷”為啥打不贏同名官司?
發(fā)布時間:2012年04月01日 發(fā)布人:精英集團 閱讀數(shù):37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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