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經個人同意,將職員的作品用作宣傳,算不算侵犯著作權?“有發(fā)”和“有友”太像,是否構成商標侵權?4月26日是世界知識產權日,從重慶市五中院了解到,近年來,涉及知識產權糾紛的案例增幅顯著,去年重慶市五中院受理知識產權糾紛569件,受理案件數量是2010年的2.28倍。
鹿先生是一家食品公司的老板,2007年,他與“有友”實業(yè)公司簽訂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獲得了“有友”商標使用許可,并可以對侵犯“有友”商標權的第三方提起訴訟。
羅先生原本是鹿先生公司的職工。辭職后,2008年7月,他自己成立了一家食品公司,并在2009年11月注冊了“有發(fā)”商標,又將“有發(fā)”商標轉讓給自己所開的食品公司。
2010年,鹿先生發(fā)現(xiàn)在重慶、深圳、云南等地的市場、超市中發(fā)現(xiàn)了“有發(fā)”牌的泡椒鳳爪、泡椒鳳翅等產品。鹿先生稱生產“有發(fā)”食品的公司構成商標侵權,于是把羅先生的食品公司告上法院。
法庭上,鹿先生認為,“有發(fā)”和“有友”商標相比較,區(qū)別就是“發(fā)”比“友”左上方及右上方各多一點,“有友”是一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食品品牌,被告銷售“有發(fā)”泡椒鳳爪等食品已經給消費者造成了誤認。”
重慶市五中院受理后認為,“有友”牌泡椒鳳爪等系列產品通過鹿某及原告多年在全國范圍內的大量宣傳使用,已經使該商標具有一定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有發(fā)”商標與“有友”商標相比較二者字形相似,形狀也近似,屬于相似商標,甚至連超市銷售人員都將“有發(fā)”泡椒鳳爪誤認為“有友”鳳爪銷售,已經構成了相關公眾的誤認。
其次,“有發(fā)”商標雖然經過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但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種類不包括泡鳳爪、泡椒鳳爪、泡椒鳳翅產品,故被告食品公司在泡鳳爪、泡椒鳳爪、泡椒鳳翅產品上使用“有發(fā)”商標,侵犯了原告公司對“有友”商標享有的合法權益。
法院判決:綜合考慮“有友”商標較大的知名度以及被告食品公司的侵權范圍較廣,數量較大等事實,判決被告食品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人民幣。
法官釋法:注冊商標間的權利沖突是典型的同種權利之間的沖突,法院將參考《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和《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并結合考慮原被告商標的顯著性、知名度、核定使用范圍的具體情形,從消費者的角度或立場出發(fā),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是否發(fā)生混淆進行綜合判斷。
“有友”狀告“有發(fā)”構成商標侵權法院判決“有發(fā)”賠償50萬
發(fā)布時間:2012年04月17日 發(fā)布人:精英集團 閱讀數:34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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