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重慶人喜歡啃泡鳳爪,超市里一種“有友”牌泡鳳爪是許多零食族的選擇。不過,你在超市里有沒有買到過另一種品牌名稱是“有發(fā)”的泡椒鳳爪呢?兩“有”相爭,上了法庭,“有友”告“有發(fā)”侵犯其商標使用權(quán)。
記者昨天從市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已作出終審判決,“有發(fā)”商標對“有友”商標造成侵權(quán),被責令立即停止侵權(quán)行為,并賠償“有友”經(jīng)濟損失50萬。
據(jù)了解,2010年以來,重慶有友公司的工作人員就發(fā)現(xiàn),重慶香傳公司在家樂福、永輝等各大超市大量銷售與“有友”商標非常近似的“有發(fā)”牌泡椒鳳爪、泡椒鳳翅等產(chǎn)品。有友公司認為,“有發(fā)”商標與“有友”商標字形非常近似,容易混淆,嚴重侵犯了“有友”的商標使用權(quán)。今年2月,有友一紙訴狀將重慶香傳公司告上法庭。
據(jù)悉,2005年10月31日,有友公司即對泡鳳爪等食品,向國家商標局申請了“有友”商標(第29類,肉制品、豆制品),2008年9月14日,“有友商標”被核準公告。而重慶香傳公司是在2007年1月10日和2008年3月19日,先后兩次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有發(fā)”商標的,并于2009年11月7日,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發(fā)表》的29類上取得“有發(fā)”注冊商標專用權(quán)。
記者昨天獲悉,市高院二審認定,“有發(fā)”與“有友”商標二者字形相似,字體風格也近似,屬于相似商標,同時兩者的包裝風格也類似,由此判定重慶香傳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quán)行為,并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萬。
市工商局商標處相關(guān)人士說,這些侵權(quán)行為在包裝設計和商標侵權(quán)方面尤其頻繁,一不小心,消費者就容易混淆弄錯。重慶晨報記者 曹嘉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