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享有的“微粒貸”注冊商標被擅用,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標權為由,將被告上海岑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智借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賠償經(jīng)濟損失500萬元,同時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共同賠償原告合理開支10萬元。
7月31日下午,海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北京市海淀法院網(wǎng)顯示,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訴稱,原告是第16577525號“微粒貸”文字商標和第16577654號“微粒貸”文字商標的商標權人,兩個商標公告授權日期均為2016年5月14日,核定使用范圍分別是在第9類“可下載的計算機應用軟件、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等商品上和第36類“金融服務、金融貸款、金融信息、網(wǎng)上銀行、通過網(wǎng)站提供金融信息”等服務上,二商標權期限自2016年5月14日至2026年5月13日。
被告一上海岑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開發(fā)使用軟件“微粒貸款”并通過該軟件提供金融服務,被告二北京智借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通過“微粒貸款”軟件提供金融服務,原告認為,“微粒貸款”與“微粒貸”皆為文字商標,二被告的上述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商標權。因“微粒貸款”軟件有關界面顯示被告一為軟件的權利人,被告二在“微粒貸款”軟件的運行界面中通過名為速貸之家“的工具模塊向公眾進行宣傳推廣融資貸款服務,故二被告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故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經(jīng)濟損失500萬元及合理支出10萬元。
庭審中,第一被告上海岑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辯稱,“微粒貸款”與“微粒貸”服務類別不同,其未給原告造成任何損失,原告關于經(jīng)濟損失也沒有提交證據(jù)。
第二被告北京智借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辯稱,其與第一被告沒有任何合作關系,涉案商標的APP中顯示的實時資訊有其網(wǎng)頁系被告一自行抓取的鏈接,網(wǎng)頁可以通過公開渠道獲得。
本案涉及軟件名稱的商標權侵權問題,庭審主要圍繞二被告的行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涉案商標權、以及若前述侵權成立,二被告是否構成共同侵權、如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等案件爭議焦點,結(jié)合雙方的證據(jù),合議庭組織各方當事人有序進行舉證、質(zhì)證,各方充分發(fā)表辯論意見。
此案未當庭作出判決。
新聞來源:中新經(jīng)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