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全球大型的護膚品和彩妝品直銷企業(yè)之一,成立于1963年美國玫琳凱公司于1994年在浙江省杭州市建立了美國本土以外第一家工廠。河北省昌黎更好酒業(yè)有限公司(下稱昌黎公司)欲在酒類商品上申請注冊一件“玫琳凱 MARYKAY”商標,引發(fā)美國玫琳凱公司的異議。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后,美國玫琳凱公司提起行政訴訟。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撤銷了商評委被訴裁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裁定。
據(jù)了解,昌黎公司于2008年4月提出第6647904號“玫琳凱 MARYKAY”商標(下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3類葡萄酒、白蘭地等商品上。
法定期限內(nèi),美國玫琳凱公司對被異議商標提出異議,但未獲支持。
隨后,美國玫琳凱公司向商評委申請復審,其申請復審的主要理由是:被異議商標系對其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易導致相關公眾的誤認,進而損害美國玫琳凱公司的合法權益。同時,美國玫琳凱公司認為被異議商標損害了其享有的在先字號權。
美國玫琳凱公司主張其構成馳名的兩件引證商標分別為:第1275186號“MARY KAY”商標,由美國玫琳凱公司于1998年2月提出注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3類化妝品、口紅等商品上;第1380186號“玫琳凱”商標,由美國玫琳凱公司于1998年11月提出注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3類化妝品、遮瑕膏等商品上。目前,兩引證商標均在有效期內(nèi)。
在商評委以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后,美國玫琳凱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美國玫琳凱公司訴稱,經(jīng)過該公司的長期使用和廣泛宣傳,引證商標“玫琳凱”和“MARYKAY”已成為化妝品商品上的馳名商標,被異議商標系對該兩件馳名商標的抄襲、摹仿。被異議商標與其上述兩件馳名商標共存于市場,易誤導公眾,致使美國玫琳凱公司的利益受到損害;同時,被異議商標與美國玫琳凱公司享有在先權利的字號“玫琳凱”相近似,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美國玫琳凱公司的在先字號權。
對此,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美國玫琳凱公司提交的證據(jù)足以證明其兩引證商標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在化妝品商品上已構成馳名商標。被異議商標系上述兩馳名商標“玫琳凱”與“MARYKAY”的結合,構成對美國玫琳凱公司馳名商標的抄襲、復制、摹仿,昌黎公司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的行為構成不正當利用他人馳名商標市場聲譽的情形。據(jù)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